农村土地承包人“一地二转”?(怎么办?)

2023/6/13 14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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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人“一地二转”?(怎么办?) 律师提醒,应提前了解土地权属情况,及时订立书面合同 承包人将鱼塘转包后,在转包期间是否有权将鱼塘再转包给他人?近日,叶某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王志工团队提
农村土地承包人“一地二转”?(怎么办?)
 
律师提醒,应提前了解土地权属情况,及时订立书面合同
承包人将鱼塘转包后,在转包期间是否有权将鱼塘再转包给他人?近日,叶某委托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王志工团队提起诉讼。
  1996年10月1日,彭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村里35亩鱼塘,承包期限从1996年起至2015年止。2003年1月,彭某将鱼塘进行扩建。2004年3月,彭某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合同,确认了扩大后的承包面积为38亩鱼塘,承包期限从2004年3月起至2028年2月,合同约定彭某可以转让承包合同。
  2000年3月,彭某将35亩鱼塘转包给陈某,承包期满时间为2015年2月。2003年3月,彭某将扩建部分也交给陈某经营。2004年4月,彭某又与叶某签订合同,将其在村里承包的38亩鱼塘以16.5万元的价格全部转包给叶某,转包期限自2005年3月起至2028年2月止,彭某在2005年2月28日以前将38亩鱼塘交给叶某。合同签订后,叶某依约向彭某支付了16.5万元。一年后,彭某没有按照约定将鱼塘交给叶某,叶某知晓后极为不满,将彭某和陈某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鱼塘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等。

  彭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取得了38亩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有权将鱼塘的经营权再以转包、出租、转让进行流转。因此,彭某与陈某签订的鱼塘经营权转包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在彭某已经将鱼塘经营权以转包的方式流转给陈某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彭某丧失了对38亩鱼塘的经营权,陈某取得了鱼塘的经营权,彭某再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即取得陈某的追认。陈某当庭拒绝追认,则彭某擅自将鱼塘经营权转包给叶某的合同对陈某没有约束力,彭某与叶某签订的转包合同部分无效。因陈某的承包期限到2015年2月止,叶某的承包期限到2028年2月止,对2015年3月到2028年2月的承包时间,叶某仍然可以要求彭某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38亩鱼塘,陈某取得经营权在先,经营权流转期限远未届满,且至本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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