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票能撤销吗
本票是可以撤销的,银行本票的开具单位开具错误或者尚未交付给收款人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申请撤销。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二、出票人票据无效行为的认定
1、不影响票据效力的无效票据行为
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实质无效的行为,如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3、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行为
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这一情形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仅本身无效,不影响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4、无效票据行为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一)欠缺实质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欠缺实质要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善意的票据权利人依法仍对行为人享有票据权利;
(三)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行为,该行为本身无效,且行为人享有对抗一切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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