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因涉嫌犯罪被辞退?(状告单位能获得赔偿吗)

2023/4/20 2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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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邵阳律师:因涉嫌犯罪被辞退?(状告单位能获得赔偿吗)因涉嫌强奸被辞退,状告单位获得赔偿。2013年卢彪(化名)与某药科中等专业学校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5年,自2013年至2018年,试用期2个月
邵阳律师:因涉嫌犯罪被辞退?(状告单位能获得赔偿吗)

因涉嫌强奸被辞退,状告单位获得赔偿。2013年卢彪(化名)与某药科中等专业学校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5年,自2013年至2018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900元每月。卢彪于实训中心岗位从事相关工作。

2015年卢彪因涉嫌强奸罪先被逮捕后被公诉,法院于2016年作出刑事判决卢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卢彪不服提起上诉,期间被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终于在2019年,中级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支持该案画上了句号。2016年一审被判决有罪时,学校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作出《关于解除卢彪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解除事宜以电话方式通知卢彪家属。2019年被判决无罪后,卢彪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撤回档案中开除决定、涉及卢彪刑事犯罪一审判决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卢彪不服,于2020年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00元;2、学校对其违法解除行为造成的影响予以消除。学校认为:卢彪请求的经济赔偿金已经超过1年时效,2016年学校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告知其家属。2018年卢彪取保候审,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表,至迟在2018年卢彪即知晓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卢彪认为:1、药科学校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但自己已被判决无罪,故学校的解除系违法解除。2、自己虽然知道学校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主要依据终审判决,即2019年才明确知道解除的依据不存在,自此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未超过时效。
法院认为:

1、仲裁时效一年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9年无罪判决后,卢彪才能明确知道药科学校解除行为所依据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前提不存在,此时应为卢彪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所以没有过时效。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学校提交的解除决定系以一审未生效的刑事判决为依据,法律依据不足。3、学校辩称虽然二审判决卢彪无罪,但是该人作风有失严谨,影响师风,药科学校的行为符合《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但药科学校解除决定的理由并未涉及卢彪违反职业道德。最终判决学校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卢彪赔偿金16100元。此外,卢彪要求学校对其违法解除行为造成的影响予以消除的诉讼请求,经庭审查明,该诉请实际上系要求药科学校将卢彪人事档案中的《关于解除卢永劳动合同的决定》和一审刑事判决书撤出,该项诉请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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