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为低价竞拍给其他人好处费?(罚款加赔偿)

2023/4/21 3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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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邵阳律师:为低价竞拍给其他人好处费?(罚款加赔偿)为了能低价续租村合作社的房屋,他在竞拍时做了一件事,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余姚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2021年3月,余姚某村经济合作社公开拍卖辖
邵阳律师:为低价竞拍给其他人好处费?(罚款加赔偿)

为了能低价续租村合作社的房屋,他在竞拍时做了一件事,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余姚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3月,余姚某村经济合作社公开拍卖辖区一处综合楼租赁权,2年租金起拍价为415万元。

韩某系原承租人,在相同价格下享优先承租权,但在竞标过程中,为了以低价拍得该标的,韩某以承诺“好处费”的方式,要求其他竞拍人放弃竞价。

拍卖当天,除韩某外共有10人参与竞拍,仅一人举牌,其他人均未举牌竞价。最终韩某借助优先承租权,以415万元的起拍价拍得该标的,并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事后,韩某给予其他参与竞标人每人7.5万元的好处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韩某取得租赁权系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故对韩某罚款41.4万元。同时,余姚某村经济合作社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拍卖过程中,被告韩某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该租赁权拍卖行为无效。原告与被告基于该拍卖行为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亦属无效。

本案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韩某与其他人串通拍卖,故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对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鉴定评估申请,根据双方当事人以往的房屋租赁情况以及周边同行业房屋租赁租金行情等信息,法院以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确定的租金为参考依据,结合韩某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情况,酌定韩某需支付余姚某村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余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余姚某村经济合作社与韩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韩某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款等费用199万余元。

案件生效后,被告已全额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农村产权交易流转,能够最大限度唤醒村级大量处于“沉睡”状态的闲置资产,使资产交易得以实现,为乡村振兴提供资金储备。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当中,出租交易的方式占了绝对多数的比重,而出租交易以公开竞价拍卖为主。本案中,涉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通过拍卖方式盘活村集体资产。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前往当地村委、出租房屋所在地了解情况,按照拍卖法、民法典对于“恶意串通”证明标准的规范要求对被告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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