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公共浴池意外猝死索赔50万?(法院如何判呢?)
开店做生意总是会担心意外的发生,而在上海就发生了这么件事,75岁的老人在公共浴池意外猝死,家人却要求浴池老板赔偿50万元,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呢?
在上海奉贤,张某开了一家收费不高的大众浴池。
在开业前,他就为了安全在浴池墙上贴上了醒目的警示标语,用来提醒来这里的顾客。
这天,75岁的刘某独自一人到浴池洗澡,意外就这么突然发生了。
在其进入浴池不久后,浴池老板张某就听到了呼喊,快速进去后发现,原来是刘某在洗澡过程中突然倒地不起了,其他顾客发现后才大声呼救引来了他。
张某与其他人一起把刘某抬到更衣间休息,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可即便如此,刘某还是没有抢救过来,于当日离世了,后经过法医检验,判定其为心脏骤停猝死。
但刘某的家人却找上了张某,要求其进行赔偿,过大的数额使得双方多次商讨也没有达成一致。
接着,刘某的家人竟是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刘某的家人认为张某作为浴池老板却没有制止刘某进入浴池洗澡,并且刘某是在公共浴池离世的,张某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应该赔偿50万元。
倍感难过的张某也向律师寻求了帮助,律师认为其在浴池张贴告示,并在发现刘某倒地后的所作所为已经尽到了他作为经营者的义务,因此不必赔偿。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即刘某家属的诉讼。
但刘某家属不认同判决结果,再次上诉,最终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判定张某不需要承担赔偿。
【以案释法】
本案中的判决难点就在于:
1.张某作为公共浴池的经营者可能会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2.按照相关法规,张某到底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应该怎么去界定呢。
3.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样的。
下面我们就根据这几个问题进行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老板应该对在他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尽到一定的保护,没尽到应尽的保护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但安全保障并不是说经营者要完全保证进入其经营场所的客人不死、不伤、不受到任何侵害,因为想要做到这样,即便是贴身跟随都会有些难以实现,更何况还是在一个公共性质的消费场所。
而是说经营者有没有在客人进入场所前提醒其潜在的危险是什么,以及意外发生后有没有尽到帮助的责任。
案中的张某所贴的警示尽到了提醒和告知的义务,再加上发现刘某出现意外后,他及时积极的合理处理都已经尽到了他作为一位经营者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
案中刘某的去世是心脏问题导致的,张某并没有过错,因此不用承担责任。
其次,刘某家属以张某没有制止刘某进入浴池为由是不合理的,张某是做生意的,把客人拒之门外是不可能的。
同时,刘某的家属在明知道刘某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让他独自前往公共浴池,他们的行为是存在一些过错的。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是严苛的也是严谨的,法律不会放过任何错误的人或事,同样,也不会冤枉任何人或事。
古说“死者为大”,但在今日,任何规矩与传统都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
相信我们都在网上看到过类似的事件,意外发生的总是很突然,面对部分难缠的家属时,部分经营者也会选择妥协,担下责任。
但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不管是作为经营者还是顾客,法律永远都会是维护我们合法利益的有力武器。
同时,我们也应该时刻谨记法律规定的责任我们应该积极承担,案中的张某最终能够胜诉,也是因为他尽到了一名经营者应尽的责任。
案中的张某的所作所为是合理的,而我们作为旁观者也应该明白,法律是积极的,它所支持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时刻记住,法律是不可逾越的,责任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