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1、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能够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后;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
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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