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前财产炒股赚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023/6/21 28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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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婚前财产炒股赚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世钧是名理工男,数学硕士毕业后,他醉心于炒股,几乎没有去正经工作过。他的父母是做生意的,有些家底,看劝不动他,索性送给了他200万元去炒股。他们说
用婚前财产炒股赚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世钧是名理工男,数学硕士毕业后,他醉心于炒股,几乎没有去正经工作过。他的父母是做生意的,有些家底,看劝不动他,索性送给了他200万元去炒股。他们说,我们能给你的就这些了,以后你爱工作不工作!赚多赚少,穷死富死炒股死,都和我们没关系了,我们只能帮你到这里了。
世钧知道父母这样的传统生意人,信奉实业之外皆扯淡,打心眼里看不起专业炒股的他,认为这是投机取巧、不务正业。
他决心炒股炒出个样子来,不求闻达于福布斯,但求能让父母刮目相看。
这世间,投资炒股亏本的人有千千万万,但不包括世钧。他不知是真掌握了炒股秘笈,还是气运过人,小波折偶有,但大方向如旭日东升、河出伏流、一发而不可收拾,账户里的数字日渐膨胀了起来。
炒股赚钱后的世钧生活很单调,就是埋头炒股,偶尔去逛一逛奢侈品店,买点东西,与外界接触不多。
有一天,世钧在某奢侈品店兜兜转转的时候,一名气质清新、颜值过人(世钧自己的感受)的年轻女子和他搭讪,其称想帮父亲买件外套,看他和父亲身材相仿,所以请他帮忙试试看。
世钧试穿上衣服后,她眼睛眨也不眨,就买了下来,还非要请世钧吃饭以表谢意,最后也是她买的单。
世钧黑白灰的单调生活里就多了这名彩色的名叫“碧莲”的女子,而且碧莲声称他是她的初恋&真命天子,在她略显主动的攻势下,世钧很快就沦陷了,他们很快就结婚了。
世钧把自己的资产分成三等份儿,每一份儿都有约三千万元,一份在结婚登记前送给了父母;另一份他留着继续炒股;还有一份儿就用来买婚房、买汽车,他把他的大额信用卡给碧莲用,碧莲具体怎么用的,他也不去过问。
好景不长,世钧有次和某朋友谈起了与碧莲交往的过程,朋友说碧莲应该是上过怎么钓金龟婿的课程,他被套路了,被PUA了!朋友甩给他一份电子文档,世钧打开一看,里面的套路果然完美地在他身上都试验了一遍。
他经过调查,发现碧莲是离异的,还生育过子女;有过前科,有过整容;婚后用他的信用卡买了很多东西在网上售卖套现赚钱……
世钧把他调查来的资料摊牌给碧莲,并提出要和碧莲离婚,碧莲略作抵抗后,知道大势已去。碧莲同意离婚,碧莲要婚房要汽车,还要世钧婚后炒股的盈利约两千万元。
世钧认为婚后炒股用的都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盈利应该也是他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碧莲无权分割。
那么请问: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炒股票赚的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赚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炒股票赚的钱一般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明律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为【夫妻共同财产】条款。
《民法典》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后所得”,是指该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一般就是结婚登记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与范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等为本次《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扩大。
加入“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与活跃,夫妻的收入除了“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之外有了其他的形式(例如兼职收入、房租收入等),故用内涵更丰富的“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来概括归纳这些所得收益。
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性质类似,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而投资收益则相对复杂一些,它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一节,本文不做详细描述,放在其它文章论述。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概括性的、兜底性的、具备扩容性的条款,方便把前款未罗列的、新出现的、新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世钧的个人财产是存在银行里,因此产生的存款利息法律上叫孳息,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仍旧是个人财产。
但世钧是把这些个人资产用来炒股票的,股票的增值利益是基于投资行为产生的,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世钧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因此而产生了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反之,如果世钧是婚后买入的股票,通过交易所得的投资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因此,虽然从世俗眼光看,碧莲不是什么好人,但因为他们没有做过财产约定,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碧莲有权要求分割世钧婚后炒股的盈利。
遇人不淑的不仅有女性,也有男性。

明律提示
1.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被撤销的婚姻以及同居关系的男女,都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 结婚并不改变男女双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结婚不可能把个人财产变成了共同财产。
3. 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或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
4. 与“婚后炒股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样的道理,在婚姻存续期间,如双方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一般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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