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讨债能否设定期限
1、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追讨债权的,要在委托书中载明债权追讨的期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规定有哪些
1、债权人放弃债权是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相应的债务的范围。债权人放弃债权属于他自己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免除债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2、免除必须是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或者是书面;
3、免除必须是指向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表示免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债的关系不消灭;
4、债权人放弃债权是不可撤回的,即表示送达给债务人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该项债权的权力,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债权人被宣布破产时,债权人不能任意处分其债权债务,故也不能做免除的意思表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委托他人追讨债权的,出具委托书时,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被委托人要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