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芬达“过期”遭索赔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2023/6/23 1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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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超市芬达“过期”遭索赔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4月6日下午,张某到超市购物并用手机录像,后张某购买一瓶芬达饮料,微信扫码4元结账离开。当日晚,张某便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超市销售过
超市芬达“过期”遭索赔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4月6日下午,张某到超市购物并用手机录像,后张某购买一瓶芬达饮料,微信扫码4元结账离开。

当日晚,张某便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检验后,未发现超市售卖有任何过期产品。
后张某以所购商品过期为由,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货款4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微信购物转账记录及录像视频,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整个视频录制时长1分25秒,第38秒时显示张某在货架上面第一排取下一瓶黄色芬达饮料,之后视频画面未显示有芬达饮料以及张某的手部,直至第43秒时视频画面再次出现一瓶芬达饮料以及张某的手部,在此期间案涉芬达饮料有无被更换无法排除。

录像视频不足以证明案涉芬达饮料系超市出售的商品,故张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要求返还购物款4元以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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