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被追偿赡养费 ?(法院判定:赡养义务不能免除)

2023/6/23 12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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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继子女被追偿赡养费 ?(法院判定:赡养义务不能免除)日前,丹徒法院发布一起继子女被追偿赡养费的案情。承办法官表示,赡养义务不能免除。据介绍,1958年至1961年,张某与第一任妻子婚后生育二子,张某青
继子女被追偿赡养费 ?(法院判定:赡养义务不能免除)

日前,丹徒法院发布一起继子女被追偿赡养费的案情。承办法官表示,赡养义务不能免除。
据介绍,1958年至1961年,张某与第一任妻子婚后生育二子,张某青和张某平。1966年2月,张某与第二任妻子王某结婚,育有一子张某全,后张某和王某把三个孩子抚养长大,直至成家立业。

张某、王某年老后,均无劳动能力,还落下一身病痛,一直由张某全照料生活,后张某去世。2022年4月起,王某卧床不起,张某全妻子辞掉工作专门护理老人。其间,张某全多次与同父异母的两个哥哥协商赡养事宜,均未果。2023年4月,王某因病去世。

张某全认为,母亲把两个哥哥从六七岁养大成人,虽不是亲生,但也辛辛苦苦了一辈子,最后两个哥哥却在母亲卧病在床的一年多时间里以种种理由不闻不问,将对母亲的生活照料、精神抚慰事宜全部推给自己,遂诉至丹徒法院向两个哥哥追偿母亲生前的赡养费。

宝堰法庭接收该案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环节。法官、驻庭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属地的人大代表、司法所所长、特约调解员等一同展开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之间关系得以缓和,均同意协商解决此事,但对追偿金额始终意见不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承办法官曾纪雄仔细阅卷,结合前期调解情况后认为,母亲王某生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一直较好,只是三兄弟间因琐事存在误会,若再加以调和,有握手言和的可能性,遂于庭前再次组织双方展开调解。

依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则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从而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因此,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曾纪雄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站在双方角度,从情、理两方面讲述了“孝道”和“陪伴”的意义。希望两被告不要辜负继母多年养育之恩,对自己没有好好为母亲养老送终做一些弥补。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两被告于6月28日前分别补偿原告4000元。至此,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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