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台阶摔伤不认定工伤?(告上了法庭)

2023/6/25 33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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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单位台阶摔伤不认定工伤?(告上了法庭)辽宁朝阳,曲某上班时不小心崴了脚,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曲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不构成工伤,曲某一气之下将工伤认定部门告到了法院,结果仍然是自
在单位台阶摔伤不认定工伤?(告上了法庭)

辽宁朝阳,曲某上班时不小心崴了脚,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曲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不构成工伤,曲某一气之下将工伤认定部门告到了法院,结果仍然是自己败诉。

曲某是当地新华书店的一名职工职工。某日中午,曲某上班时在新华书店门口台阶处摔倒,被送至市中心医院治疗,最后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

新华书店提交了对曲某认定工伤的申请,人社局在其补充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受理。人社局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曲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该决定书送达后,曲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曲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起诉到本院。

法院认为,1、各方当事人对曲某上班时在新华书店市新华书店门口台阶处摔倒受伤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曲某受伤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2、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曲某上班过程中,在其工作场所外台阶摔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应予认定为工伤情形。曲某提出其是在台阶上摔倒,台阶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应视为其工作场所,故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在工伤认定中,关于延伸的工作场所的界定,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这个合理区域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3、本案的曲某受伤时并非属于此情形,而是在其上班经过台阶进入工作场所时受伤,经过台阶属于其上班的合理路径,合理路径并不等同上述合理区域,曲某认为台阶是其工作场所的延伸,显然是对工作场所延伸的错误理解。且上述法律规定的所谓预备性工作,一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为完成工作在工作前后的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具有关联的准备工作,比如备料、准备工具、启动设备等,而曲某上班时受伤并不属于上述从事预备性工作的情形。故曲某上述意见不成立,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最终驳回了曲某的诉讼请求,曲某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上下班途中受伤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其实这是对法条的误读,根据《工行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可见只有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双方事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曲某属于自己崴了脚,因此不能使用该条的规定,也就不能以此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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