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给儿子躲债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2023/6/28 23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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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子“卖”给儿子躲债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案情回顾:2014年8月,杨某甲向李某借款400万元,并约定利息。2019年8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房子“卖”给儿子躲债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案情回顾:2014年8月,杨某甲向李某借款400万元,并约定利息。2019年8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杨某甲未按约履行,李某于2020年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仅执行到位17万余元。因未发现杨某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来,李某得知杨某甲夫妇于2017年11月将名下唯一房产过户至其儿子杨某乙、儿媳朱某名下,遂诉至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杨某甲夫妇与杨某乙、朱某签订的《存量房自行交易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35万元。但杨某乙、朱某未实际支付房款。

法院审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证明杨某甲、赵某在杨某甲负有对外债务的情况下,以签订存量房自行交易合同的形式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杨某乙、朱某名下,合同中虽注明价款但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事实上未支付任何价款,故其实质系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无偿转让。杨某甲转让其名下唯一房产的行为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意图,且对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已构成损害,故债权人李某依法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
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甲夫妇与杨某乙、朱某签订的案涉房屋交易合同,杨某乙、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杨某甲夫妇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杨某甲夫妇名下。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个案例警示债务人,其名下的财产属于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切忌以为将财产转移,就能够造成“无履行能力”状态规避执行,最终不但无法逃避债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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