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要的医疗检查是否侵权,可否要求医院赔偿

2022/1/4 37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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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经历,生病了去医院,啥也不说让你去做一大堆检查,完了一之后一大堆费用,导致人们对医院讳莫如深。而针对“小病大治”、“过度检查”等现象,法律中也有详细规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一旦有此现象,院方也要担责。对患者的生理、心理等造成的损失都要赔偿;如因此造成医疗事故的,要进行损害赔偿。小编带您来继续了解。

不必要的医疗检查是否侵权,可否要求医院赔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是对不必要医疗行为的规范,既限制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过度盈利行为,也有助于缓和医患关系,更好的将患者的问题落到实处。如果有更多详细的法律咨询,欢迎到寻求专业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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