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护士与患者隐私权有什么关系

2022/1/3 63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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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许多人因为身体原因去门诊看病,门诊护士清楚知道患者所患具体疾病,如考虑到患者得知自己患何种病的后果,门诊护士很有可能会对病人进行隐瞒,患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那么门诊护士与患者知情同意权有什么关系?下面由我小编来具体给您提供一些意见。

门诊护士与患者隐私权有什么关系

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治疗护理的需要,可能会知道患者的一些隐私(诸如个人家庭及个人经历的不幸与挫折、婚姻恋爱及性生活的隐私、私人财产等)。护士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有很多机会触及患者的隐私。但目前因多方面的原因,患者的隐私权保护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例时有发生。

医疗护理活动中可能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表现:

(1)有关患者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的隐私内容,是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向医生和护士公开,却不愿让他人知道的隐情,在未取得患者本人同意前,护士不得向他人泄露。如很多求助与咨询的患者,他们并不希望将自己的心里“秘密”告诉别人,在提供护理服务的过程中,个别护士有传闻“秘密”的行为。

(2)在就医过程中,患者不得不向医生袒露一些自己的隐私,因为医院管理措施不当,这些隐私常会被曝光。如医生询问病情涉及患者的隐私时,身边有候诊患者旁听和围观。

(3)关于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需要暴露患者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经常发生。如心电图检查、超声检查、妇产科检查和肌肉注射等操作。

(4)门诊日志登记要求需完善患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和个人病史等,但在日常工作中,偶有遗失门诊日志登记本的现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门诊护士与患者知情同意权有什么关系?上述这种知情权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过多非专业的意见又干预了医疗护理工作,影响了患者的疗效。如果你通过上述内容上述内容还存在不少疑惑,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解决你内心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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