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案件二审宣判

2022/1/1 46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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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近日,沈阳法院对发生在近年的一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案件宣判

药店经营者在这起案件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1、实施心肺复苏的经营者具有毕业于医学院,具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有行医的执业资格,所以属于不属于非法行医。

2、实施心肺复苏者,在实施的过程中,遵守相关诊疗规范,对压断老人肋骨不存在过错。

3、实施心肺复苏者,是在紧急情况下对老人进行救助行为,因此造成老人损害,用为协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老人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行医资格的人员,要持证上岗。

2、主观要件

发生医疗事故主观上是过失的,并不是故意引发医疗事故的。

3、客体要件

客观上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如果没有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较为轻微的,后果并不明显的,就不认为是医疗事故。

5、不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的过失行为和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病人受损害的情形只能由医疗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药店经营者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当事人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属于合法执业,并且在实施心肺复苏时遵守诊疗规划没有过错,再次是秘于紧急协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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