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什么

2022/3/29 85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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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且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使用权关于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什么

1、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且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使用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抵押物和质押物区别是什么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展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目不转移占有;

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且会转移占有。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展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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