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20查看:43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某地块动迁,房子里有父子两人户口,儿子是承租人但是户口不在册,父亲是户口在册,拆迁共分得三百多万。为了动迁利益,父子对簿公堂,父亲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儿子一分没有,动迁利益归他一人所有。我们代理儿子被告这一方。
事情还要从儿子父母当年离婚的故事说起,十年前父母离婚,父母名下没其他财产,只有父母名下AB两套公房,离婚时夫妻说好房子都留给儿子,于是在离婚后两套公房承租人都变更到儿子名下。2020年这两套房子传闻要动迁了,母亲想儿子两套房子同时动迁,会不会影响拿不到双份动迁利益,于是说服儿子把户口从A房迁移到B房,并把B房承租人变更成母亲名字。这时候儿子想重新把户口迁回去,父亲不同意了。于是就出现了A房动迁,儿子是承租人但是户口不在里面的尴尬情况。父亲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法院,主张所有的动迁利益归其所有,并申请冻结了全部的动迁款。
庭上双方交锋激烈,原告抛出一份承诺书,声称被告曾经签字确认放弃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益,庭上原告言之凿凿,我方并不认可,原告要求笔迹鉴定,但是到第二次开庭,法官要求原告提供笔迹鉴定的原告样本时,原告却说找不到了,就这样原告的这份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原告称当初A房就是原告单位分配的,原告自2010年到2016年一直居住在A房里面,而被告户口不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居住,动迁利益应该归原告一人所有,并申请了两位邻居庭上作证。我方也不示弱,提交了我方为A房屋缴纳水电费和房租费的凭据,证明涉案房屋由我方管理掌控。
接下来,双方围绕是否对方享受过动迁利益开始举证,原告方认为我方已经在B套房屋享受动迁利益,但是我方举证我们在B套房屋并未作为安置人享受到任何动迁利益。相反原告曾经在XX区通过公房差价交换方式获得一套福利分房。
最后法院综合认定原告为涉案房屋同住人,被告为承租人,两人均在他处无福利性质分房,顾征收利益两人均分,财产保全费由原告一人承担。
律师说法:拆迁案子的法律政策依据很简单,几乎所有的动迁案子都会提到以下这些条文:
征收利益归共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的分房。
以上条文只有短短几行字,但是每一句话都要靠证据去佐证,当事人往往没有证据,或者不知道如何准备证据或者没有权限取证,动迁案子涉及利益重大往往很难协商解决,所以这也是动迁案子找律师的价值。这个案子看似我方户籍不在册貌似空挂户口,来源贡献都不占上风,但是在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保住了动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