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威海刑事辩护律师

2023/5/22查看:5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本律师为被告人车某的辩护律师,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背景2018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车某与被害人徐某因先前积怨,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松徐家村电房北侧农田里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撕扯,导致徐某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履行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诉讼中,本院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进行调查,结论为: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邻里纠纷而起,被害人对事发虽有一定过错,但不属重大过错,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车某在庭审阶段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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