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复杂债务关系,侯正律师抽丝剥茧,成功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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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孟x与付xx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4日,孟x以在POS机上刷信用卡的方式向“个体户周XX服装批发部”的账户支付26000元,2014年10月5日,孟x又以刷信用卡的方式向该账户支付20000元。经查,周XX系上述“个体户周XX服装批发部”的经营者。孟x称其系根据付xx的指示进行的上述刷卡。孟x另称其在2014年9月15日给了上述刷卡POS机的持有人“毛毛哥”(具体姓名不详)现金4300元,在2014年10月5日给了“毛毛哥”现金500元,“毛毛哥”是付xx介绍给孟x的。关于发生上述刷信用卡支付行为的原因,孟x称2014年9月份,付xx称心情不好,让孟x陪她到天津一个俱乐部玩,付xx说其在俱乐部投了钱,可以盈利,让孟x也投钱进去,因为付xx称她在俱乐部交了钱,孟x在回到北京后在付xx的带领下去北京市东城区新XX附近的一辆车里,在“毛毛哥”持有的POS机上分两次刷卡支付了46000元,同时分别给了现金共4800元。孟x称其听付xx说入会俱乐部从事资本运作,如果发展会员人数可以提取比例分红,从天津回北京后,是付xx带领孟x去刷的卡,孟x基于对付xx的信任入会俱乐部,但后期得知该俱乐部根本不存在,两次刷卡与投资没有关系,且付xx从中直接获利。付xx只认可与孟x认识,对孟x的其他陈述均不认可。诉讼中,孟x提交其名下XX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以证明其在2014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间因前述刷卡46000元而产生的逾期利息损失。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双方关于付xx是否从孟x的刷卡及现金支付中获利的问题产生争议。孟x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付xx从其支付行为中获利:1.孟x与付xx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付xx是介绍人且在场的情况下孟x交了50800元的俱乐部入会费用,且付xx从中获利6612元,付xx所说的“资本运作”和“俱乐部”不存在。经查,该聊天记录中孟x称其在2014年9月15日刷卡26000元,给了现金4300元,10月5日刷了20000元交了500元现金,付xx称“你这还有证据,我这啥都没有”,“孟x:你就为了提6612块钱就把我坑成这样!那我又有什么啊!付xx:我没拿你一分钱,退出来给你了,对吗就知道不行,咱俩都退出来了,我不要你的,钥匙我拿你的早给你了,对吗?”“孟x:我那么相信你,你为了6612怎么对我的啊!付xx:我当时不是为了这点你懂的,你进去也是一样……我知道会这样吗?他们说给弄。我骗你,当时你不听为什么交钱?同样我也是。”“孟x:去天津是你说你心情不好我陪你去玩才去的,交五万多块钱是因为你告诉我你交了我才交的,你能说不是你的问题么?结果就你挣了6612,我这五万多全扔进去了!”“付xx:我说让你考虑,下车以后老杜过来的,你要跟我掰这个我没办法,你要想解决这事就一起面对,不想我也不要了!”2、孟x申请证人魏X出庭作证,魏X的证言为:“付xx是我和孟x之前就认识的,孟x支付50300元的事情我也知晓;付xx从中获利6612元我也是知道的。付xx带着我们去天津说有生意做,孟x先知道的这件事,并且在之前先去过,已经投钱了。我跟付xx去的第二天,孟x也过来了。然后我就知道付xx从中获利6612元,应该是抽成,但是从谁手里抽成,怎么抽成我不清楚。因为付xx和孟x我们坐在一起的时候,都说过抽成的这件事情,付xx自己也承认的。我投了4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在孟x投钱的同一年年底。付xx跟每个人说的都不同,跟我说的是做服装和箱包生意,跟孟x说的是她失恋了,让孟x陪她去玩。在孟x陪她去天津后才告诉孟x说是做投资,应该是跟孟x讲的俱乐部之类的。我没有向付xx转过钱,付xx也没有从我这提成。我知道6612元的事情是孟x和付xx聊天时候说的,付xx当时给我们讲一个公式,就是根据公式从50300元中抽成6612元,这个事情在不同的情景下聊到过两三次,是孟x告诉我的,孟x也是听朋友说的,孟x交完钱之后,知道这个模式里付xx可以分成。这个模式就是一个人带三个人进入俱乐部,每人交50300元,俱乐部具体干什么不清楚,我们问付xx是不是抽成了6612元,付xx承认抽了6612元。俱乐部在天津的一个小区,现场没有设施和宣传材料,我们去了四天,每天会见三、四个不同的人,这些人就来聊聊工作和爱好,说入俱乐部后会结交人脉,结交不同的朋友,经常来聚会,每人交会费50300元,介绍不同的朋友进来,没有说具体做什么项目。我和孟x都参加过俱乐部的活动,就是大家一起吃饭,交钱之前我参加过两次,交完钱之后参加过一两次,聚会就是有新的朋友入会,带着大家一起认识,让新来的朋友也交钱。”孟x同时提交魏X与付xx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佐证付xx抽成6612元的事实。付xx对于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谈话内容里付xx说没拿过一分钱。对于证据2,付xx对魏X与付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认可孟x证明目的,认为其中没有提到6612元的事情,对于魏X的证言,付xx不认可证人关于6612元提成的陈述,付xx认为孟x应当可以认识到自己交钱是一种投资,不是不当得利。孟x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上述钱款。【案件结果】法院认定被告收取钱款构成不当得利,判令返还,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一审判决。【律师介入效果】本案涉及到钱款的收款方到底是谁的问题,以及被告收取钱款是否应当退还,律师介入之后推动法院详细查明了上述两个焦点问题,法院才得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周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者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孟x先后两次以在POS机上刷信用卡的方式向“个体户周XX服装批发部”的账户支付了46000元,根据孟x的举证,该刷卡支付行为并非用于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孟x与“个体户周XX服装批发部”之间亦无其他需要孟x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关系,故“个体户周XX服装批发部”收取孟x支付的款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造成了孟x的损失,孟x有权主张“个体户周XX服装批发部”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周XX系“个体户周XX服装批发部”的经营者,故周XX应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律师提示】不当得利这一案由,并非简单的兜底性案由,如果有其他的案由可以用,一般不能用此案由。而且,本案的发生是当事人听信朋友所介绍的其他人的鼓动,进行了刷卡,导致的财产损失。所以,在支付任何款项时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可以支付,是否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旦遇到了财产损失,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忙。最后,如果一定要支付款项,尽量采用刷卡、转账等方式支付,不要用现金,即使最后发现财产受损,也好查清收款人是谁,便于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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