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拿回工程款30万和利息

2023/5/27查看:119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拿回工程款30万和利息。原告:A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陈江律师。其他人员:原告B某,被告某公司,被告村委会。原告A某、B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 304789.5 元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利息15385.09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木工工作的个人,被告公司系由村委会独资设立的公司。2019 年 7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某公司办公楼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并对各项工作的费用计算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便组织人员、设备等进场施工,2020 年 8 月 5 日,被告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XX包工验收明细表》,对原告所施工的项目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款总计为 953789.5 元。后被告某公司于 2022年 1 月 27 日向原告出具《xx修建办公楼主体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款共计 953789.5 元,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共计未付原告工程款 314789.5 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 304789.5 元。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根据被告的要求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多次拖延支付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村委会作为某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当对被告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为谢。被告某公司、村委会辩称,欠付 304789.5 元工程款我方是认可的,利息我方不认可,分包的时候就没有谈利息。签合同的时候就给原告说清楚的,有钱就支付,过年的时候我方也支付了点钱。法院认为:案涉的办公楼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实际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被告某公司应当参照分包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经查,被告某公司尚欠二原告的工程款为 314789.5 元-10000 元=304789.5 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304789.5 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分包合同中未对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约定,但约定工程款主楼封顶、木板拆完后三个月内付清工程款,案涉工程于 2020 年 8 月 5 日通过验收,故被告某公司应在 2020 年 11 月 4 日前付清工程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结合原告主张,本院对该诉讼请求酌情按如下方式进行支持: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 304789.5 元为基数,从 2020年 11 月 6 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2022年 3 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 3.7%)进行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村委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村委会是其持股比例为 100%的股东,因被告村委会未举证证明被告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某、B某工程款人民币 304789.5元及利息(利息以 304789.5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1 月 6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7%进行计算);二、被告村委会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A某、B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44元,合计5094元,由被告公司、村委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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