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XXXX科贸有限公司与姜某买卖合同纠纷

2023/5/9查看:5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原告:长春XXXX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辰律师。被告:姜某。审理经过原告长春XXXX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1542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为拖欠欠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息应以115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沈阳车辆段静电地板补充合同》(编号:20191021-A),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防静电板木地板150平米,并提供地板安装、开孔等服务,合同价款总计115420元。双方约定此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即2019年11月21日前付清。同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地板材料款115420元。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被告姜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和证据。案情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沈阳车辆段静电地板补充合同》(编号:********-A),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防静电板木地板150平米,并提供地板安装、开孔等服务,合同价款总计115420元。并约定被告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即最后支付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另,2019年10月21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防静电板木地板材料款115420元。原告按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程验收单。案涉材料款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企业信息、被告的身份证、补充合同、欠条、验收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15420元的事实。据此,被告应当予以支付。此外,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除应支付货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长春XXXX科贸有限公司货款11542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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