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5/16查看:103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徐X,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浙江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街道XX路X。法定代表人:肖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XX,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被告:肖X,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X与被告浙江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朱XX、肖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X、被告朱XX、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X、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徐X和XXX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XXX公司返还徐X工程款10401元(69910-70000+10491);3.判决XXX公司向徐X支付违约金214000元(428天×500元/天);4.判决朱XX、肖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徐X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朱XX、肖X系XXX公司股东。2019年11月16日,徐X与XXX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XXX公司为徐X位于椒江区XX街道XX苑X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期限120个工作日,承包方式为半包;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合同总价款70000元(固定价格),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由于XXX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天按500元处罚。合同签订后,XXX公司于同年12月9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XXX公司未指派材料员,工程监理于2020年6月11日后一直空缺,瓷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徐X按约支付了工程款。至今,XXX公司拒绝交付水电管线竣工资料等验收材料,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徐X认为,X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朱XX、肖X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X公司、朱XX、肖X辩称,XXX公司已经按照徐X的要求完成了半包的所有工程,徐X也已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项。具体答辩如下:一、XXX公司认为本案的半包工程在油漆工序完成之后就已经完工。1.案涉工程已经在2020年6月底已经完工。徐X提交的XX苑X工程对接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0年6月11日之后,这个微信群里面就再也没有任何的聊天记录。根据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如果案涉工程没有完工,那徐X和施工人员完全没有任何的聊天记录,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2.徐X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10日,案涉工程衣柜的安装也开始进行。按照半包的工艺流程,油漆是半包工程的最后一道工序。只有完成了油漆工序,衣柜才能够进场安装。从这一事实也反映出来,案涉工程在2020年10月10日之前已完工。二、装修工程完工时,XXX公司与徐X电话联系过,徐X也看过现场,徐X和XXX公司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只是三被告没有证据。三、徐X已经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本案的工程已完工。如果案涉工程未完工,徐X是不可能支付全部的工程款的,这个道理其实老百姓都懂,更何况徐X作为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失误。四、徐X计算的案涉工程的竣工节点是2020年7月6日,三被告认为这个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徐X和XXX公司对开工时间是2019年12月9日均无异议。但对于施工的时间表,三被告认为,2020年1月9日开始春节放假,因此第一次开工的期间为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因为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工作日,第一次开工的工期为23日。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3月2日,因春节放假和疫情,XXX公司并没有进行开工;同时,因疫情的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工期至2021年3月24日。第二次开工时间是2021年3月25日至2020年8月18日,第二次开工工期为97天,但因徐X未及时提供主材,影响工期7天。五、至于徐X在庭审当中所陈述的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与工期无关(包括乳胶漆开裂、餐厅筒灯开口开得有些大等);徐X所陈述的水管漏水是徐X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与XXX公司无关。六、徐X曾所陈述的面板(开关、插座)、筒灯没有安装,三被告认为,油漆工序完成,案涉工程完工。面板(开关、插座)、筒灯没有安装与工期延误无关。即使面板(开关、插座)、筒灯没有安装与工期延误有关,面板(开关、插座)、筒灯属于主材部分,徐X没有及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工期应当顺延。七、徐X所陈述的大厅墙面的乳胶漆更换颜色的问题。三被告认为,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作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图当中载明颜色是白色,XXX公司也按设计图进行施工,不违反合同约定。徐X认为,应以效果图作为合同基础,三被告认为,效果图只不过是三被告将装修效果给徐X作为参考,而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徐X和XXX公司共同签字,因此应以工程设计施工图为准。大厅变更油漆颜色,应当作为合同的变更,且三被告并没有收取相应费用,如果将大厅颜色变更作为工期延误的事由,并不公平。八、对于徐X所陈述的未交付水电图纸,三被告认为三被告不具有交付水电图纸的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6日,徐X与XXX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址为XX苑X室,双方约定工程施工120个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不限,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顺延。施工合同7.1条约定,由徐X提供的材料设备,徐X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XXX公司,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第8.1条约定,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迟,经徐X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徐X同意顺延等其他情况。第8.2条规定,因徐X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徐X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期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徐X承担,工期顺延。第8.3条规定,徐X未按期如数支付工程费用,工期顺延,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和双方损失由徐X承担。第8.4条规定,因XXX公司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第8.5条规定,因XXX公司原因(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XXX公司承担,工期不顺延。因返工造成的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第9.1条规定,双方约定在施工工程中分以下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拆墙、砌墙及水电工程基本完成,墙地砖进场前进行第一次阶段验收;(2)贴墙、地砖部分完成,木工进场前进行第二次阶段应验收;(3)木工基本完成、泥工完成,油漆、煽灰进场前进行第三次阶段验收;(4)油漆、煽灰基本完成,安装进场前进行第四阶段验收;(5)竣工整体验收。第9.2条约定,工程竣工后,XXX公司通知徐X验收。徐X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结清工程款尾后,办理移交手续。如徐X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验收,需及时书面通知XXX公司,另定验收日期,否则XXX视徐X通过验收。若另定验收日期,徐X应承认第一通知时间为竣工日期。施工合同第10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为7万元。第10.1条规定,(1)本合同签单后,徐X支付首期工程款,即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总金额的40%,即28000元,XXX公司进场施工;(2)水电基本完成,木工泥工进场前,徐X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即付满本工程总金额的30%,即21000元;(3)泥工完成,油漆工进场前,徐X支付第四期工程款,即付满本工程总金额的27%,即18900元;(4)工程结束一周内支付工程尾款3%,即2100元。第10.2条规定,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XXX公司向徐X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徐X进行签字认可,徐X接到结算资料三天内如无异议,即视同默认验收通过。第11.2条规定,未办理验收手续或徐X未结清工程尾款前,徐X提前使用工程用品,视为验收自动通过,徐X不得以其他理由拒付未结工程款,如因此造成XXX公司的经济损失,由徐X负责承担。第15.3条规定,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签订后,2019年12月9日XXX公司开工。另查明,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徐X在2019年10月13日支付2000元,在2019年12月8日分别支付9000元及19000元,在2020年4月17日支付21000元,在2020年9月19日支付5000元,在2020年9月20日支付5000元,在2020年9月21日支付4500元,上述款项合计65500元,均支付至朱XX的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户。2020年3月1日,徐X在X工程对接群中发送物业信息:鉴定目前疫情情况,小区暂定于2020年3月2号恢复装修施工……。朱XX对徐X说:徐律师,我们最好是晚一点嘛,因为这工人这边都是全国各地的。徐X说:嗯,好的。2020年3月22日,徐X在X工程对接群中问,请问大致什么时候可以开工?2020年3月27日,XXX公司的员工徐X发送开工图片。徐X说,辛苦徐X了。徐X(XXX公司员工)问徐X,最主要瓷砖什么时候能到?2021年5月6日,徐X回答,一个礼拜左右送货。徐X说,油漆两天后进场。2020年6月18日,徐X要求朱XX同意延迟第三期工程款18900元的支付时间,朱XX表示可以同意延迟一个月。2020年7月27日-28日,徐X另行雇佣他人在案涉房屋安装龙骨。2020年8月4日,徐X(XXX公司员工)对徐X说:……昨天有刮台风,没有什么损失。徐X说:说明房屋质量不错……。(椒)气协查字2021【26】号椒江气象数据协查单载明,根据(乌石站)的监测资料显示期间2日-4日持续降雨。2020年9月17日,徐X与朱XX微信聊天,徐X、XXX公司认可,案涉工程款存在减项4410元。上述事实有徐X提供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微信聊天记录、三被告提供的椒江气象数据协查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各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案涉工程何时完工?二是案涉装修工程的工期是否应当顺延,应当顺延多少时间?1、关于“案涉工程何时完工”的问题。徐X认为,案涉的装饰装修工程一直没有完工,但徐X已在2021年9月18日入住,应认定徐X提前使用,可视为案涉工程完工。XXX公司则认为,油漆工序完成时,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徐X和XXX公司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徐X也前往现场看过,只不过是XXX公司拿不出证据。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合同第8.1条规定,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迟,经XXX公司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将竣工日期作为工期计算的时间节点。因此,案涉工程的工期计算应自开工之日2019年12月9日起算至案涉工程竣工之日。2020年9月17日,徐X和朱XX微信聊天,对工程量进行核减4410元。之后,徐X支付工程款65500元。徐X认为,徐X尚未付清全部工程款,还尚欠90元未付;XXX公司认为,因为徐X已支付65500元,只有90元未付,XXX公司已将徐X未付的90元当作零头抹去,徐X已付清工程款。本院认为,徐X和XXX公司对于案涉装修工程的工程款为65590元,均无异议。因此,本院认定,2020年9月17日,徐X和XXX公司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合同第10.2条规定,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XXX公司向徐X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徐X进行签字认可,徐X接到结算资料三天内如无异议,即视同默认验收通过。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工程竣工是在工程结算之前。考虑到XXX公司于庭审中陈述,徐X曾看过完工现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但XXX公司无法提供证据。本院无法查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但根据上述合同条款,如果徐X接到结算资料三天内如无异议,即视同默认验收通过。因此,本院认定2020年9月21日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至于,徐X所陈述案涉工程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系属保修问题,与工期延误无关;徐X所陈述XXX公司未交付水电图纸的问题,与工期延误无关。徐X所陈述的,2021年7月28日,XXX公司才将大厅墙面的乳胶漆的颜色进行变更,构成工期延误。本院认为,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徐X和XXX公司均应受到施工图纸效力的约束。施工图纸载明,大厅墙面的颜色为白色,XXX公司按图施工,系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且徐X与XXX公司已经过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已竣工验收。徐X要求将大厅墙面的乳胶漆颜色进行变更,与工期延误问题无关。即使大厅墙面的乳胶漆颜色与工期计算有关,也应认定为合同变更,其工期应当顺延,不应作为工期延误的事由。2、关于“案涉装修工程的工期是否应当顺延,应当顺延多少天”的问题。2020年3月1日,徐X在X工程对接群中发送物业信息:鉴于目前疫情情况,小区暂定于2020年3月2号恢复装修施工……。朱XX对徐X说:徐律师,我们最好是晚一点嘛,因为这工人这边都是全国各地的。徐X说:嗯,好的。2020年3月22日,徐X在X工程对接群中问,请问大致什么时候可以开工?2020年3月27日,XXX公司的员工徐X发送开工图片。徐X说,辛苦徐X了。合同第8.1条规定,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迟,经徐X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徐X同意顺延等其他情况。XXX公司认为,2020年3月2日至3月24日工期顺延,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院认定,2020年3月份因疫情原因,经徐X同意,工期顺延23天。2020年6月18日,徐X要求朱XX延迟第三期工程款18900元的支付时间,朱XX表示同意延迟一个月。亦即,徐X应在2020年7月17日之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18900元,但徐X在2020年9月19日支付5000元、9月20日支付5000元及9月21日支付4500元。合同第8.3条规定,徐X未按期如数支付工程费用,工期顺延。因此,本院认定,因徐X未按约支付第三期工程款18900元,工期顺延65天。2020年7月27日-28日,徐X另行雇佣他人在案涉房屋安装龙骨。徐X与XXX公司于庭审中一致同意工期顺延2天,本院予以确认。徐X(西XX公司员工)问徐X,最主要瓷砖什么时候能到?2021年5月6日,徐X回答,一个礼拜左右送货。徐X说,油漆两天后进场。合同第8.2条规定,因徐X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此,本院酬情认定,因徐X未及时提供瓷砖,工期顺延7天。2020年8月4日,徐X(西XX公司员工)对徐X说:……昨天有刮台风,没有什么损失。徐X说:说明房屋质量不错……。(椒)气协查字2021【26】号椒江气象数据协查单载明,根据(乌石站)的监测资料显示期间2日-4日持续降雨。徐X和徐X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与(椒)气协查字2021【26】号椒江气象数据协查单相互印证,证明2020年8月2日-4日曾发生台风。合同第8.1条规定,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迟,经徐X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不可抗力。因此,本院确认,因台风因素,工期顺延3天。综上,案涉装修工程工期顺延100天(23+65+2+7+3)。因此,按照徐X的工期计算方式,徐X认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6日;而本院认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两个时间点相差77天。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工期顺延的工期为100天。因此,本院确认,XXX公司并未延误工期。徐X要求XXX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并要求XXX公司的股东朱XX、肖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X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255元(已减半,原告徐X预交),由原告徐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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