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成功降低刑期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额

2023/5/2查看:77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冯某某生产、销售减肥、壮阳等有毒有害食品,在国家大力打击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背景下,被某市食药侦大队抓获。办案过程:有毒有害食品类犯罪,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下的,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辩护律师接受冯某某家属委托后,依法向检察院提出冯某某的销售金额为17万元,侦察机关认定冯某某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审判阶段,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冯某某“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经与法官沟通,法院拟判决冯某某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即170余万元,辩护律师随即向法院出具书面代理意见,释明惩罚性损害赔偿属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并非一律应当判处十倍,并附十余例案例检索报告。办案成果: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代理意见,判决冯某某承担一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从十年到三年,从170万到17万,冯某某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决定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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