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精神损害赔偿,后拒绝支付,侯正律师帮助执行到位

2023/5/29查看:17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王某)自愿支付女方(张某)精神损害费80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每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此后,王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2016年和2017年应付精神损害费20万元。张某遂将王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一次性付清离婚协议中的80万并承担诉讼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现有证据未证明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2016年及2017年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经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履行了上述判决的给付义务。张某于2019年4月11日将王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2018年的10万元。王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京0106民初12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35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向张某支付2018年精神损害费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该笔款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王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作出(2020)京01民终10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王某于2020年2月25日之前向张某支付2018年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0万元,上述款项汇入张某中国银行北京角门支行×××账户内;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当年的款项。【案件结果】法院认定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被告应当支付当期款项。【律师介入效果】本案是系列案件,每年都要起诉男方一次,而且男方经常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且律师详细分析了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使当事人的诉请得到了支持。【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故王某应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关的费用。关于庭审中,王某以双方约定精神损害费过高以及自身给付能力有限等问题,法院认为,首先,王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自愿向张某支付一定精神损害费,则应认定其在充分评估自身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精神损害费总金额、分期支付的期限及金额等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其次,如上所述,《离婚协议书》中将该笔款项约定为精神损害费,亦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故该笔款项不同于王某对张某的赠与或经济帮助,王某的给付能力或经济状况并非调整该笔款项数额的法定因素;再次,王某要求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不适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的约定,系对《离婚协议书》中相关内容的变更。对此,张某已明确表示拒绝。则在此情况下,王某应继续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律师提示】双方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非常重要。本案中,双方离婚是因为男方出轨导致,所以有了精神抚慰金。但是所谓的精神抚慰金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如果没有精神上的损害,可能该部分补偿得不到支持。所以离婚时,若一方要给予另一方补偿性质的钱款,获利一方要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变换一种说法,最好是做成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最好由专业律师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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