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依法维权

2023/5/25查看:53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州航空港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州航空港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郑州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装饰公司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劳务费3330元及利息(以33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 年4月21日为328 元); 2.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 国***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聂某支付劳务费3330元及利息(以33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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