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与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5/12查看:123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北京XX律师。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崔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XX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北京市XX律师。诉讼记录原告赵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工资差额7344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份防疫补贴7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1年1月份工资差额404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5年5月16日入职被告单位工作,担任开发部门长,月工资标准16100元。后被告违法调整原告工作岗位,降低原告工资标准。经原告核算,共造成经济损失18384元。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协商要求补足,但被告均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原告万般无奈,只得诉诸法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XX公司辩称,同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防疫补贴7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原被告双方对支付7000元防疫补贴无争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针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2年8月2日,XX公司(甲方,以下简称XX公司)与赵X(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2年8月15日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第四条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包括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的公司),在质量科长岗位(工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1.连续2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3.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认为不利于工作需要调岗的;4.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5.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6.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第五条如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胜任工作等情形),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按照其新的岗位随之变动,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实行计时工资: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按实际出勤日计算。企业安排足月出勤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4450元整,其他补贴为2060元整,月工资为6510元整,如属企业安排非足月出勤的则日薪标准按基本工资/21.75计发,工资构成详见工资表。第十六条甲方于每月1日至5日期间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工资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但甲方需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且工资迟延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调整乙方工资。劳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根据XX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自2020年1月至6月,赵X工资表构成包括基本工资9520元、绩效工资4080元、职位补贴2000元,以及交通补贴、手机补贴等项目。自2020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赵X绩效工资变更为2856元。2021年1月绩效工资变更为2040元,职位补贴取消。XX公司为解释绩效工资进行调整的原因,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韩华北京微信群,2020年9月23日发布3季度KPI考核运营计划利润额图。该图载明绩效得分登记S:人员分币比例10%、考核分数101-120分、绩效奖金系数1.4;绩效得分登记A:人员分布比例20%、考核分数91-100分、绩效奖金系数1.2;绩效得分等级B:人员分布比例40%、考核分数81-90分、绩效奖金系数1;绩效得分等级C:人员分布比例20%、考核分数70-80分、绩效奖金系数0.7;绩效得分等级D:人员分布比例10%、考核分数70分以下、绩效奖金系数0.5。2.2020年5-6月赵X岗位绩效考核表:赵X得分76.6,评级C,赵X于2020年6月23日在评估期末签字确认处签字。3.2020年7-9月赵X岗位绩效考核表:赵X得分80评级C,赵X于2020年10月15日在评估期末签字确认处签字。4.2020年10-12月赵X岗位绩效考核表:赵X得分69评级C,赵X在评估期末签字确认处签字,该表格中69分存在涂改情况。5.检讨书。XX公司称,此后绩效奖金考核等级发生变化,B级变更为B+,C级变更为B-,D级变更为C级,因此赵X2020年10-12月虽然为C级,但因为得分69分,按照岗位工资4080的50%标准计算。赵X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是公司单方面制定并评分,没有经过赵X本人的认可,也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赵X另提交2021年1月11日,韩华北京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4季度运营计划利润达成额仍分为S、A、B、C级,与第三季度一致。XX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双方当事人认可本季度逐月发放上季度绩效工资。XX公司为证明岗位工资进行调整,提交了邮件发送记录,显示2020年12月11日向赵X发送《人事发令》,载明营业开发部部门变更为营业开发TEAM,赵X的职责由部长变更为TEAM员。赵X认可收到了该邮件,但认为公司并未经其同意即扣减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赵X另提交录音两份,其中2020年12月12日赵X与管理部员工张XX对话中显示,赵X:“工资会不会有变动啊?”张XX:“不会啊,没人说要有变动啊。”赵X:“另外我说如果他调整的话?”张XX:“他是这个意思,就是框架变了,原来不是什么什么部门吗,他现在就是组合了,整改了,什么什么TEAM你们部门的话就是只能有一个TEAM长了,所以您这边是选择TEAM员,但是您的那个职位什么工资什么都没有变化。”赵X:“这个确定吗?”张XX:“有变化肯定会跟你们沟通啊,不可能咔一下就给你那个就是改职级职别了,然后给你降工资什么的,不会的。” 2020年12月16日,赵X与管理部部长范X对话,范X:“他是按照新的这个组织机构图公布的那个图,审批应该是郑XX,现在审批应该郑XX了,完了呢你这边是等于工资没有变化。”XX公司对上述两段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工资不变指的是基本工资不变,但职位工资因为不担任部长,而变成TEAM员,不再承担管理职责,因此职位工资发生了调整。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XX公司同意向赵X支付7000元防疫补贴,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争议焦点之一: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XX公司是否向赵X足额发放绩效补贴。本院认为,2020年9月23日,XX公司在微信群中公布2020年第三季度考核标准,赵X对上述标准未提出异议。且XX公司提交的赵X2020年7-9月份考核表中,赵X在被评估人签字确认处签字,即表明其认可公司对其的评价,因此,本院对赵X主张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工资中存在绩效工资差额不予采信。2021年1月发放的绩效工资应当依据的标准为2020年第四季度考核结果。依据赵X提交的公司微信群聊天记录,2020年第四季度标准与第三季度一致,因此本院对XX公司称C级的标准取代了以前的D级,即评分70分以下的说法不予采信。且赵X虽在2020年10-12月岗位绩效考核表中签字,但该表中等级为C级,且其后的评分存在明显涂改的痕迹,因此本院对该评分不予采信。赵X签字认可业绩评估结果为C,即表明其知晓绩效工资按照4080元的70%计算,因此本院按照绩效工资的70%计算赵X2020年10-12月绩效工资。XX公司已在2021年1月发放绩效工资2040元,因此应补发差额部分816元。争议焦点之二:2021年1月,XX公司是否应向赵X支付职位工资。依据双方提交的工资表可以看出,基本工资、职位工资、绩效工资为赵X工资的组成部分。现XX公司对赵X岗位工资进行了取消,称由于部门整合,赵X不再担任领导职位,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减免岗位工资向赵X事先进行过沟通,经过赵X同意。赵X提交的录音亦能证明XX公司管理部的相关人员向其保证工资不会进行调整。因此本院对赵X要求XX公司支付2021年1月岗位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公司向赵X支付防疫补贴7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公司向赵X支付2021年1月工资差额2816元;三、驳回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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