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工伤案件维权,终得赔偿

2023/5/29查看:98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9)长劳裁字第808号申请人:车**,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3组2号;被申请人:南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蒋**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处员工,申请人2019年6月17日在被申请人高原森林城项目4号楼场所工作时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长期拖延不予赔付,且至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事项: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申请人举证称,1、考勤表,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员工,受被申请人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工资发放表,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资,受被申请人考勤约束,符合劳动关系的确定;3、证人证言,证明证人与申请人同为被申请人员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受伤:4、事故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是其员工,从事木工工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019年12月5日申请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等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诉至本委。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委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申请人为证明劳动关系,举证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事故证明。本委认为,申请人递交的该份证据均加盖被申请人处的公章,且事故证明中显示6月17日下午申请人在使用电锤工作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右手掌大名指受伤骨折,被申请人又经合法通知木到庭,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本委予以来信,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等相大之规定裁决如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申请人代理律师随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社局工伤科申报工伤,但因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后经多方协调,后石家庄人社局工伤科做出冀伤险认决字[2021]010200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材料调查核实:2019年06月17日15时左右,车**在高远森林城工地用电锤钻孔时,砸伤右手。诊断结论:右手第4掌骨骨折。车**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后申请人及代理律师随即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初次鉴定结论书即:石劳鉴2021年01020121号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十级12条,S62.3。鉴定结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0个月。后申请人再次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58070元,后经代理律师及仲裁委员会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赔偿申请人13万元,后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长劳决字第4号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终于2022年7月7日收到全部赔偿款项。该工伤赔偿案件从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7月7日历时三年之久,经多方协调,最终拿到赔偿款项。在此提醒工伤案件员工,工伤案件中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一定要及时收集与单位相关的各项证据,例如:考勤表、工资表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一定要首先申请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一定要在一年以内申报工伤(从事故发生之日),进行工伤登记,切勿超过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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