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关于是否不得监视律师会见嫌犯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检察院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后,要进行审查,依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例如,对符合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对外联系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关于最高检收到地方各级检察院司法协助材料后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例如,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关于检察院对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怎样监督落实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具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301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关于在审理过程中,在逃嫌疑人自动投案检察院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关于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什么时候出示、宣读证据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最高检收到外联机关转交的司法协助请求后,按不同的情形处理。例如,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认为可以协助执行的,作出决定并安排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关于最高检收到外联机关转交的司法协助请求后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在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纠正意见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的处理。例如,认为下级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关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对纠正意见审查后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看守所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发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要求看守所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在体检记录中写明原因。关于看守所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检察人员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关于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案卷审查后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