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履责期限的确定

2022/9/14查看:25律师随笔

长春律师分析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当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法律规范未对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和行政机关履责的可行性等因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   2.由于《村委会组织法》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对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责令公布职责的期限未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2)京行终39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山,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初*威,区长。   委托代理人淳***,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张*山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4行初98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5日,丰台区政府作出《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张*山<履行职责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回复),内容为:经丰台区政府机关调查核实,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庄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庄店村委会)称该信息已包含在本村历年公开的财务信息中,但未提供公开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丰台区政府机关作出《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王佐镇西庄店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丰台区政府收到张山寄交的《履行职责申请》,请求丰台区政府责令西庄店村委会向张山公开:2012年陕京三线天燃气西庄店村委会段占地收益、支出、文件明细,占地天燃气用地款多少钱一亩。次日,区信访办就其收到丰台区政府转送的张*山提交的包括本案《履行职责申请》在内的九件申请向区民政局转办。   2021年2月4日,区民政局致函王佐镇政府将上述转办事项予以转送,要求王佐镇政府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指导督促村委会进行公开和解答工作,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调查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镇政府公章报送至区民政局。   2021年3月17日,王佐镇政府作出《王佐镇关于村务公开申请的复函》,载明“根据要求,镇社区建设办公室督促西庄店村和南宫村进行调查核实,村委会就相关村务申请进行了回复和说明”,并将西庄店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附件向区民政局提交。该《情况说明》对涉及的张*山九件村务公开申请进行了说明。   2021年3月23日,区民政局、王佐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西庄店村委会向村主任核实相关情况。   2021年3月25日,丰台区政府作出责令决定,责令西庄店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同日,丰台区政府向张*山作出被诉回复。上述责令决定及被诉回复均于4月8日交邮。   一审庭审中,对于王佐镇政府复函晚于区民政局规定的答复期限,丰台区政府称“当事人申请的时间段集中在2021年1月到2月,那个时间区政府包括村里收到张山的申请大概38件,除了个别重复件外,张山申请的时间段基本上是从二〇〇〇年至一九九几年,村委会查找起来工作量非常大。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又涉及村委会换届选举,所以因为工作量的原因,村委会查找回复时间有所延迟,我们回复时间相对滞后,但是我们已经尽自己所能的去回复”。   一审法院另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21年春节假期为2月11日至2月17日,清明节假期为2021年4月3日至4月5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张*山作为西庄店村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丰台区政府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则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丰台区政府收到张山寄交的《履行职责申请》后转办区民政局,结合区民政局的调查及其反馈的王佐镇政府、西庄店村委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所作被诉回复的内容并无不妥。丰台区政府已在实体上履行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并未损害张山的合法权益。   关于张山主张丰台区政府所作回复超期违法一节。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当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法律规范未对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和行政机关履责的可行性等因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由于村委会组织法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对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责令公布职责的期限未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丰台区政府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张山的履责申请,作出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被诉回复,于同年4月8日向张山邮寄。考虑张山在同一时间段向丰台区政府集中、大量提出村务公开申请,查询工作涉及的时间跨度大、内容繁复,且丰台区政府履责期间经过两个法定节假日,其已积极履行了相应监督职责,故认定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回复的履责程序对张*山的实质权益不产生影响。   综上,张山请求确认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回复的程序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张山的诉讼请求。   张*山不服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超过法定履责期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审理或发回重审,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等。   丰台区政府对一审判决未提出异议。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指定和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张山作为王佐镇西庄店村村民,有权向丰台区政府反映该村委会村务公开问题。丰台区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法律规定,在确认该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本案中,在收到张山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后,丰台区政府经转办并结合区民政局的调查以及反馈的相关材料作出被诉回复的内容并无不当,履行了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关于张山提出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回复超期违法的主张。对此,因村委会组织法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对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责令公布职责的期限未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丰台区政府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张山的履责申请,作出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被诉回复,于同年4月8日向张山邮寄。考虑张山在同一时间段向丰台区政府集中、大量提出村务公开申请,查询工作涉及的时间跨度大、内容繁复,且丰台区政府履责期间经过两个法定节假日,其已积极履行了相应监督职责。张山请求确认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回复的程序违法依据不足。张山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张山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张山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山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该文章已同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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