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十四次,经过郑律师辩护获轻判

2022/9/14查看:3律师随笔

律师观点分析: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太检公诉刑诉(20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胡某的委托诉讼辩护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代某从网上购买冰毒后用于自己吸食及向他人售卖,共向他人销售12.8克,尚未销售19.7克;被告人胡某向齐某、曾某倒卖冰毒共计10.8克。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指控其向齐某贩卖毒品的第一次和最后一次仅是介绍联络,不属于贩卖毒品,也只帮曾某联系了五、六次,贩卖的总克数约为4、5克。 胡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第一,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第二,指控胡某向齐某贩卖6次毒品共3.6克的证据不足,其中胡某没有加价获利的部分不应视为贩卖毒品,次数最多不超过4次,重量不超过2.4克;指控胡某向曾某贩卖毒品的转账记录来源不明,其中胡某没有加价获利的部分不应视为贩卖毒品,有一次四份毒品中有一袋是半袋,次数最多不超过5次,重量不超过3.9克;代某每次交易时都掺杂其他粉末进行勾兑,毒品纯度低。第三,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证据的证明力低。第四,胡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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