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院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离婚诉讼离婚律师,存款和股票转移隐匿怎么查证

2022/9/14查看:7律师随笔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双方的诉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等来进行判决,并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作出处理。如果夫或妻一方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上诉。离婚二审应当注意什么   一、离婚二审应注意什么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附案例 ? ? ? ??离婚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案——二审 ?????? 【南京市中院离婚财产分割案】 ????????????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 案情介绍: ???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名下的存款、股票、公司资产以及多处房产,为此双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鼓楼区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认定一审判决中未将对方所有转移隐匿财产全部认定,而仅仅是对其中极其有限的几笔做出认定并予以分割,同时在分割的过程中,鼓楼法院也没有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而责罚其少分,我方当事人粗略统计一审未认定的数额约有1000多万元,故委托南京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期间,庄律师代理上诉人起草了近20页的上诉状,针对一审判决错误之处予以严厉的分析,同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庄律师也协助二审法庭责令对方将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去向与用途一一说明【在一审中对方拒绝就一切转移隐匿财产的细节部分作出回答】 ??? 通过二审对方对于转移财产的说明得知,对方始终坚持其财产均投入其公司账户用于营运,同时其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产生深度的经济混同,因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账户的财产其实是公司的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 至此,庄荣华律师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公司账户所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核实,最终发现对方所说的所有理由均系编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公司账户曝光的情况下,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借口与说辞自然不攻自破。 ???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二审中发现有新的财产,一审未就财产部分查实清楚,发回重审,这例判决不仅为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做出了表率,同时也反应出优秀专职离婚律师能够在一审不利的情况,在二审中流转颓势,争取胜利的机会。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宁民终字第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二审中,A向法院申请调查B银行帐户,B亦向法院申请调查A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经本院初步调查,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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