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了解一下

2022/7/15查看:30律师随笔

【以案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了解一下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要是有人告诉你,将闲置的银行卡卖给别人,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有些人认为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留着也没用,出售还可以卖几个钱,殊不知,如果收购人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你也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该如何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今天我们用真实案例为你一一道来。案例一:被告人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微信好友的介绍下,前往北京利用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四张,邓某某将其中三张银行卡个人手机、密码器、身份证交由电信诈骗团伙操作,事后获取现金1500元。经查三张涉案银行卡,共计帮助非法结算电信诈骗资金三百多万。最终,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案例二: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名下 1张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帮助结算非法资金五百多万,获利 2250元。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2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今“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该行动对于打击电信网 络诈骗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条亦是出重拳、下重手。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供稿:刑事审判庭审核:张士栋签发:刘东兴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