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2/8/5查看:3律师随笔

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读在《建工解释二》出台之前,大多数地方法院认为,既然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其随之也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但是随着2018年底《建工解释二》的出台,就工程价款优先权设置了“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一条件,导致在后续的实务中法院观点发生了转变,开始转为认定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故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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