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泄题事件一名嫌疑人已抓获,考试作弊该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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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泄题事件一名嫌疑人已抓获,考试作弊该如何定罪处罚 时间: 2021-03-30来源:网络 一、青岛泄题事件一名嫌疑人已抓获,考试作弊该如何定罪处罚  3月28日,有网帖称“山东青岛教招考试大量泄题”引发舆论关注。据网友爆料称,在今年的青岛教师招聘考试中,一个名为“半月讲坛”的教育培训机构押中了多道原题,对此3月28日青岛市教育局发布通报称,已就相关情况报警,将尽快查明真相。  3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网络反映青岛市有关区市教师招聘事宜情况的说明》,说明指出:舆情出现后,市教育局第一时间责成相关区市立即核查情况,迅速报警,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介入。市教育局将督促相关区市尽快查明真相,及时通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维护教师考试工作公平,公正。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公安机关目前已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办理中。青岛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决定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二、考试作弊怎么判  1、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所谓组织行为,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而共同实施的获取考试试题、解析考试试题、提供、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传递解析答案、联络考生或者家长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范围,不仅指组织考生作弊,也包括组织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3、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这几种犯罪中的法律规定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常见的国家考试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等。  考试作弊构成以上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考试作弊处罚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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