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定员额比例下的法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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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定员额比例下的法官配置 时间: 2015-06-12来源:网络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入试点阶段后,业内关注最集中、争论最激烈的话题大概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而且主要是围绕员额比例的合理性和法官队伍的稳定性问题见仁见智。从顶层设计来看,最高不超过39%大概已成为法官员额制改革一道不容突破的硬杠子,所以,下一步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合理使用这一有限的法官员额,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今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就是说,员额制如何配置已经被明确地定了调,也给那些年富力强的一线法官们吃了一颗定心丸。毫无疑问,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在法官员额配置上决不允许搞无原则的网开一面,不论是法院领导还是普通法官,想进入员额就要在一线办案。确实,好钢就要用在刀刃上,有限的法官员额不是政治福利、特殊待遇,而应当成为现实的司法生产力。尽管如许多人所看到的那样,既定法官员额比例在不少地方确实会暴露出“僧多粥少”的矛盾,从而不可避免地会挫伤一部分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的进取心和积极性,但如前所述,最高不超过39%的法官员额比例设限,在眼下突破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使这一比例不甚科学合理,也至多只能在省内根据地区差异、层级差别、案件多少等作一些适当微调和局部平衡。因此,在既定法官员额比例捉襟见肘的情况下,能否做到科学合理配置既是一个不容轻视的现实问题,也是对改革者智慧和能力的直接检验。事实上,不管是否实施法官员额制,在法院内部历来存在着一个司法资源如何优化组合、合理配置的问题。比如,强调司法审判专业化,必然直接关系到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一旦内设机构设置不科学就会造成人员配置的不科学,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再比如,法院领导职数配备过多、行政管理色彩过浓等,势必会导致人浮于事、苦乐不均等不良后遗症的产生。因此,在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时,必须对法院现有编制职数、机构设置进行一次重新检视,撤并掉那些不必要存在或者职能交叉重叠的机构,挪腾出更多可供遴选的司法人力资源,从而为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地生根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员额制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审理者、谁是裁判者,否则就难以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因此,凡是进入法官员额的,都必须是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品行操守,富有责任感,能够独立办案的人。那么,符合法官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可不可以进入法官员额?当然可以,但他们不是当然的员额之内的法官,而必须一视同仁地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进入员额后应当亲自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不可否认,在法院领导层面,不乏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司法技能精湛、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如果将他们一概排除在员额制外面,就必然会造成优秀司法人力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还需要着力推进影响员额制改革的相应配套体制机制改革。既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旨在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那么庭长院长的审判管理职能相应就会得到弱化(当然,审判委员会也一样),甚至于有一些领导管理岗位其实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行政职务职级失去了更多的优越感、获得感,司法责任制使不少人望而却步、知难而退,就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员额,并且心无旁骛地专注于司法审判。因此,在既定员额比例下配置法官,必须同步改变法官职业前景与行政职级职务藕断丝连的问题,要让他们从行政职务职级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只须凭借自然晋升的法官等级即可享受单独薪酬等职业保障。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同时,把法律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和职业伦理作为选任法官的重要考核标准,考试要着眼于司法能力和实际办案水平,考核要立足于办案数量和质量等工作业绩。应当认为,顶层设计者就选任法官问题所勾勒出的这一改革思路,既富有远见卓识,也符合实事求是。当然,法官员额配置的关键在真正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从而让公平正义法治理念深深根植于司法改革的实践之中。文章来源:zjsxyc001.fyfz/b/855851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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