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岁月如刀和观念飞变

2022/10/11查看:6律师随笔

婚姻法的岁月如刀和观念飞变 时间: 2015-03-29来源:网络 最近在办理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男方75岁,女方71岁。由于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必须要离婚。离婚是在今年1月份离掉了,当时对方同意离婚,为了比较快的先解决离婚,就没有提财产分割问题。生怕我方一旦提到财产分割问题,对方就不同意离婚,那很麻烦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998年,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并进行了公证。对其所得财产性质的界定,小同事都犯了错,在2001年婚姻法上讨论这个问题,而实际上应当适用1981年婚姻法。(具体内容详见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代理词)由此,感叹岁月如刀,很多现在从事法律工作的年轻人都意识不到这样的问题了!1994年2月1日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除非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再感叹一下,20年以来的人们关于婚姻的观念真的是飞快的变化!“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样的民谚年轻人几乎没有人知道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对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详尽的区分,包括父母的出资就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的界定,可谓洋洋洒洒!再回到20年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穿越的感觉!文章来源:jdfyli.fyfz/b/846515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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