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能让案件“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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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能让案件“带病”运行 时间: 2015-01-29来源:网络 ?近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严格司法,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 ?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防范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不能仅仅通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这一层“过滤网”。若不能挖出“病灶”,则不免沦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盲目应对,因此对诉前“祛病”还需对症下药,力求标本兼治。? ? ? 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根在理念。恰如俗话所说的病从“口”入,理念不对,立案进口就难免不出现问题。为什么此前一些证据不充分、存疑甚至缺少有力证据的案件也顺利进入立案侦查环节?根源在于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存在偏差,重视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 ? ? 再加上诸如“命案必破”的口号以及司法机关对诸如破案率、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的追求,实际上就造成了案件立了就要诉、诉了就要判、判了就要有罪这种单通道局面。? ? ? 在这种单通道背景下,侦查监督部门如果进行严格把关,“带病”案件就有可能被及时拦下。但如果是非疑难小案件,此时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再出面协调,“带病”案件又有可能被放行,接着就会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 ? 在“带病”案件立案移送后,基于侦查监督的单层过滤,不免产生淤积,而为处理这种淤积有关部门往往采取高压方式,最终让案件进入下一环节的公诉、审判;单一的过滤机制、单通道的诉讼机制,让救济通道无以介入。? ? ? 如果是疑难大案,在各方程序无法救济又害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往往扯皮成为久拖不决甚至超期羁押的积案。为处理这些积案,相关部门往往会组织公检法三家以协调机制进行处理,在“疑罪从轻”、“留余地”协调中,“带病”案件最终还是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王本余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大致如此。? ? ? 由此可见,“带病”案件往往都具有政策应急性强、证据效率弱、缺乏救济渠道及难以消化等特征。其危害性也可想而知,在单通道的考核机制下,公诉机关要求有罪判决率,法院鉴于考评也会慎重作无罪判决。? ? ? 在证据把关不严、证据体系存疑的情况下,强诉强判可能产生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 ? 要实现诉前“祛病”,首先应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转变侦查模式、强化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从第一环节提高案件质量;其次还需树立科学的考评体制,让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实现科学化,不应以降低甚至无视案件质量的方式解决考评问题。? ? ? 与此同时,也应设立多重审查程序,降低“带病”案件的运行几率。这需要强化公安法制部门、检察机关案管机构以及法庭立案庭的审查机制,通过它们审查过滤降低“带病”案件的运行几率。文章来源:auggie.fyfz/b/841429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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