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是公权压制私权的工具

2022/10/11查看:6律师随笔

刑法不是公权压制私权的工具 时间: 2014-11-26来源:网络 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已行文到(6),草案条文的解读接序到第二十八条。看到这个条文,结合草案其他以及刑法现行规定,我的感觉是有点窒息。所以我才在这里将《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6)》仅仅作为一个小标题,将《刑法不是公权压制私权的工具》作为本意见书的大标题。下面详解该条规定。草案原文:“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先说说该条第二款,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什么是聚集?任何三人以上甚至两人以上在一起从事的社会活动,都可能被叫做聚集。什么是非法聚集?通常理解,非法就是指不符合法律,即行为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聚集顺理成章的理解,就是指违反法法律法规的聚集活动。对此,我的观点是,聚集就是聚集,不应再有合法聚集、非法聚集之分。就我所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民聚集作出过任何禁止性规定,比如规定公民不得在国家机关周围或附近聚集,不得在军事管理区周围或附近聚集等等,更没有规定公民不得聚集。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聚集的规定,聚集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存在非法的一面。更浅显一点地说明,就是说我们不能把聚集再分类为合法聚集与非法聚集,聚集就是聚集。如果将聚集如此划分,不仅于法无据,也是对人类本性的扼杀。亚里士多德早在公元前328年就指出,人在本质上就是社会性动物。人类天生就是过群居生活的,而群居生活又须臾离不开聚集。如果草案通过,“非法聚集”的界定权就完全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任由其解释。如三三两两的人聚在一起吃顿饭、喝个茶闲聊,如果话题涉及到比较敏感的事物,就有被认定为非法聚集的危险;如果上访者们在公共场所或国家机关附近举牌含冤或表达意愿,也有被认定为非法聚集的危险,如此就不用再以名不正言不顺的寻衅滋事罪来处理这些上访者了,此条规定最好用不过。将来的司法解释也最有可能以数字来直接代替扰乱社会秩序和情节严重这两个入罪要件。比如司法解释会直接以组织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举牌三次以上,就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和情节严重,接着将一干人等入罪。组织者是主犯,举牌者都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以上是对草案有关非法聚集的意见。接着我要说说该条第一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款显然是为了弥补刑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不足,因为上述罪名针对的是聚众行为,非针对个人。而该款,就是针对公民个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量身定做。我们主要到,该款也仅仅针对个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而为,没有扩及到其他企事业单位,也没有涉及公共场所。这个罪名,虽然很大可能会被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命名,但我看倒不如以“到国家机关滋事罪”来定义更直接、浅白。这个条款的意思不就是说这些人无事生非,没事给政府找事,还不听劝阻?因为分析其立法缘由之后,个人认为支持其这样立法最大的可能就是,单个的公民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到国家机关即政府那里,上访、含冤、申诉、控告(当然,也不排除其中有无理取闹者)等等,要求解决这样那样的问题的现象越来越多,并且很多人确实是多次甚至某个时间段里可谓是政府机关的常客;期间或许有不少人会有过激行为,如在政府机关里大吵大闹,大喊大叫,甚至与工作人员有轻微的肢体接触,或者在国家机关门前举牌、打横幅等;政府认为这样干扰了他们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我也认为这个罪名将来处罚惩罚最多的就是那些动不动就到政府机关“讨说法”且言行不当(主要是言语不当)或举牌打横幅之类的个人。此款罪名之扰乱的含义就在于此。如果未来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展的话,前面的言行过激都有可能不再需要具备。但,对个体公民的上述行为入罪合适吗?对此,我是坚定地持保留态度的。谁会吃饱了撑的没事干到政府机关去瞎闹腾?但凡到政府那里“找事”的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理由,理由是否正当另当别论。如何说服这样的人让他们服从政令或遵纪守法,不正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吗?即使对于那些确属无理纠缠的人,政府是否也该尽量宽容对待?再者,何为无理纠缠?谁来界定?有没有道理,并不是简单就能确定的事情,否则就没有这么多的纷争了。有没有道理,更不能由任何一方说了算。对于有正当理由的“找事”者,仅仅因为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三番五次地到政府机关去“滋事”讨说法,仅仅因为言行过激就该动用刑法打击吗?如此的话,古时击鼓鸣冤的人,敲的满大街的人都来围观,扰的县太爷吃不好睡不好批不了公文,不更是没有免于处罚的理由了?综合上述,我认为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该休矣。刑法的谦仰,不也体现在能给人一个喘气说话的地方吗?文章来源:lijunlaw.fyfz/b/834596 上一篇下一篇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