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护送幼儿脱手,责任不能”脱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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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护送幼儿脱手,责任不能”脱手“ 时间: 2014-11-11来源:网络 11月5日晚上6点,南充仪陇县马鞍镇大湾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货车撞到一名过马路4岁女童,并致其死亡。校方称事发时孩子挣脱了护送老师的手,刚走几步后车祸发生;家长则坚称,老师当时并未护送。当地警方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不便透露相关细节。(11月7日《华西都市报》)校方与家长各执一词,都是单方陈述,更多的真相、细节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后披露。但双方围绕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故细节的争议,则都是指向事故责任的归属。孩子挣脱了护送老师的手,校方就没有责任了吗?显然不是。小孩才4岁,法律上属于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包括学校负责接送期间,校方负有监护责任,确保孩子安全。如果在孩子过马路时,学校老师没有加以护送,学校失职、应该担责自不用说;如果是孩子挣脱了老师的手,刹那间遭遇车祸,那事故责任也不能推到孩子身上,至少不完全是。因为孩子是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独立操控自己的行为,没有能力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之所以孩子挣脱老师的手,关键因素还在于老师没有抓紧和带好孩子,没有尽到注意、保护的安全监护责任。其实,校方有无责任,关键不在于孩子有没有挣脱护送老师的手,而在校方有没有尽到安全接送的义务——学校负责接送孩子的,理论上讲应该负责孩子的全程安全,包括配置科学、优质的校车和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护送人员,护送过程中发生孩子伤亡事故,校方都难脱其责。所以,在孩子不幸夭亡的交通事故责任面前,纠结于孩子是否挣脱护送老师的手并无多大意义,校方应有必要担当,不应忙于辩解、推脱,而应面对现实,多体会孩子家长的巨大痛苦,多深思自方教育管理缺失当之过。在面对记者采访时,也不应以年轻老师“吓懵了”为由拒绝采访,给人一种感觉:怕这位老师“乱说话”,暴露事实真相。事实上,排除教育管理上的“道义”之责,仅从民事赔偿责任上讲,肇事车辆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很可能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责任,因此将大幅减轻校方的赔偿责任。校方如果一味替己方过错辩解,只会更令人心寒。天真烂漫的孩子,已再也回不到父母爱的怀抱,尽情撒娇。她怎么也不会想不到离开校园、走下校车,就再也回不到一路之隔、近在咫尺的家;一场飞来横祸,也让家长、亲人的痛再也无法挽回。但愿不要因为事故责任引发的争议,再给不幸家庭的伤口上撒盐。文章来源:7900.fyfz/b/832994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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