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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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时间: 2014-09-30来源:网络 编者按??这是2014年9月26日(周五)下午四点,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与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友谊辩论赛的辩题,比赛不分胜负,不评结果,纯属于双方的岗位练兵活动。因此,在比赛前,双方都找我,让我帮他们从刑法上分析一下案情,我也都对双方进行了讲解。他们还特地邀请我担任点评嘉宾。双方在辩论中,基本上都把本案所涉及的法律事实与刑法适用问题都讲出来了。事实上,如果承认公开盗窃也可以成立盗窃罪的话,那么,牛邦的行为属于单纯利用他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得财物,属于公开盗窃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可能更为合适。??本案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案情:向宇驾车至闹市区某拐角处与前车发生追尾,前车驾驶员下车查看自身无严重损害,即呼啸而去。向宇虽神志清醒但血流满面,且股骨、大腿腿骨骨折,由于车辆A柱、方向盘、仪表盘等塌陷导致向宇双腿被夹住不能动弹。此时无所事事的牛邦正好从现场经过,向宇请求其帮忙拿一下放在自己车后座左侧的手提包,以便拿手机报警。牛邦打开车门拿到手提包,发现里面有现金数万元和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5000元),遂不顾向宇陷于困境将其据为己有,面对向宇苦苦哀求恶狠狠地盯了其一眼径直离去。请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辩论控方观点:牛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辩方观点:牛邦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控方观点:牛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首先,从手段方面看,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相对于暴力这种身体强制而言,胁迫是对被害人心理、精神上的强制,也就是说,无论是言语上威胁、或是利用他人处于某种危险环境下的一个动作和一个眼神,只要是被害人精神上陷入恐慌后当场获取财物,即成立抢劫。其次,从结果方面看,抢劫罪要求劫取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而不敢反抗的状态,是以被害人当下心理承受能力为衡量标准,也就是说,被害人的状态应结合其当时的处境及心理来分析判断。本案中,向宇因一场车祸而大腿骨折,大量失血且卡在车上无法动弹,在极其虚弱的情况下,其心理承受能力远比一般人要脆弱,此时,牛邦的出现为其带来了一线生存的希望,包里的手机就是其救命的稻草,可无比脆弱的向宇万万没想到,自己引来的是一个冷血的强盗,他翻动自己的手包后竟将手包据为己有,脆弱的向宇如何承受这又一次猛烈的打击?为了取财,这名近在咫尺的路人完全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无疑给向宇的内心造成又一次的恐慌,在闹市区的拐角处,大声呼救是其最有效的防抗方式,但离他最近的是牛邦,杀他最快的也是牛邦,其如何安排这样的危险?恐惧之下其只好放弃反抗,转为苦苦哀求,期待能够换得牛邦的同情,但换来的确是恶狠狠的眼神,对于无助的向宇,一个眼神包含太多的敌意,既是对其哀求的呵斥和指责,更是对其身体伤害甚至生命流逝的暗示与威胁。? ?再次,牛邦利用他人不能反抗的处境(其他手段)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最终,其只能无奈看着牛邦径直离去。因此,牛邦同学在向宇无比脆弱的情况下将其救命手包据为己有,恶狠狠的眼神制止其苦苦哀求,一系列行为直接造成向宇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使向宇精神上陷入恐慌心理上遭到强制。各位评委、各位观众,抢劫罪之所有定为三年以上的重罪,除了惩戒行为人的劫财行为之外,更惩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明目张胆,劫取财物的肆无忌惮,更惩罚行为人对他人身体伤害的放任,对他人心理恐慌的无视,对他人生命垂危的漠视。综上所述,牛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辩方的观点:牛邦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其一,刑法虽未对抢劫手段的“其他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却将其以暴力、威胁手段相并列,可见“其他方式”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强制程度应以暴力、威胁造成的威慑程度相等同。本案中,牛邦所采取的方式无非是拿起手包据为己有,外加盯上一眼,如何产生足够强大的压制效力?其二,牛邦的行为虽在向宇遭遇车祸行为不便时发生,能否以此断定向宇不敢反抗?向宇与牛邦素未平生,牛邦的行为一没暴力威胁,二没言语刺激,连恶狠狠的盯一眼都是在控制财物之后,向宇的心理如何受到压制?在闹市区的拐角处,大声呼救是向宇反抗的方式之一,但没有呼救是否等同于不敢呼救?这点也请对方辩友能够在接下来的论辩中阐述清楚。我方认为,牛邦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判断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根本区别一看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使用强力强迫被害人交付,还是出乎被害人意料乘其不备公然夺取;二看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财产、人身权益并存的复杂客体,还是财产权益这一单一客体。回归本案,我们不难发现,第一,牛邦的行为是乘向宇不备之机进行夺取。向宇不幸遭遇车祸被卡车中,求助路人拿包报警,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求助的路人牛邦竟是狼子野心,可见,牛邦将手包据为己有的行为并未使用任何强力,也未对向宇造成任何强制,而是完全出乎向宇意料,属于乘其不备公然夺取。第二,牛邦的行为着眼于财物且只针对财物。向宇不能动弹无力反抗的状态在牛邦出现之前已经造成,对牛邦而言,向宇不过车上的一个摆设,无论其如何哭喊、哀求,都不会对牛邦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牛邦客观上没有主观上也无需对向宇进行人身强制,在看到向宇包内的手机及现金后,牛邦所思所想所做所为都只是公然将手包据为己有,至始至终没有侵害向宇的人身权益。因此,牛邦所侵害的,仅是财产权益这一单一客体。文章来源:qingyuanshan.fyfz/b/827947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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