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法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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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律的目的 时间: 2014-07-21来源:网络 法律自其产生之日起,学者们就一直为其为什么存在而争论不休。一致学派林立,观点各异。法律依然存在,其存在的目的之争也一直存在。从学术之争上升到意识形态之争,从法理学深入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无不渗透了各种理论的冲突与矛盾。在这里,我难以梳理各类学派的核心观点,也无力做出价值判断。我所想做的只是,以自己的眼光来看待当前中国需要的法律是什么样子,其被定义或者被规制的目的是什么样子。经由经验分析上升至理性分析,或许是通过以后以后漫长学习才能达到的目的。和谐已是当下立法、司法、执法的指导思想。在这里,我不得不先做一个假定,即和谐不仅仅是党和国家提出的执政理念,同时也已经成为民众的根本需求。之所以做如此假定,是我无法证实,和谐是否为广大民众认同,及其是否能够包容诸如自由、安全、秩序等其他 价值目标。毕竟和谐,在党提出这一观点之前,并没有真正出现在现代意义上法理学的视野中,也就是所说,和谐在法理学上的意义并不存在确切的定义,因而就很难探求其与法律目的的关系了。那么和谐,作为指导法律的思想,其思想内核是怎样的呢?它是否可以被视为当下中国法律存在之目的呢?具体到法律,具体到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等各个法律制作与实现的环节,我们不难发现,其最核心的本意即,维护一种平衡与稳定,在个体需求与社会需求之间探求一种动态的稳定。这种稳定的目的就是使整个国家与社会得以正常健康地运转,以实现党和国家既定的发展目标。那么,具体到法律(或者用通俗的话语即“政法各部门”或“政法战线”)就是减少犯罪、发挥法官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减少涉诉的上访,以实现国家和社会最终追求的目的——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由上述分析,是否能得出法律的目的就是促进和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呢?在政治语境中应该不错。但,放在法理学的范畴,如果非要追问这一目的背后的理论,则又将成为一个众说纷纭的争论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要求我们以历史唯物主义来看待法律,将其视为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这就是说,当前我们选择和谐作为法律追求的目的,是由当前国家经济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如果不选择和谐,则必将走向法律与民意的对立,无法完成既定的社会发展目标。显然,从这个角度出发,能够解释当前这一价值追求的正当性。但,必须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种分析,也许回避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为什么在此之前的中国没有提出和谐的治国理念?是不是在此之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可以容忍众多不和谐的因素存在呢?这是一个实证的问题,必须用具体的数据说明,但可以指出的是,如果和谐并非总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存在,那么和谐就始终是社会追求的目标,而不论社会经济处在什么阶段。所以,和谐只能是当前法律所承担的重任,哪怕是唯一的重任,但其作为浅层的理论词汇,无力成为法学发展的长远目标。我们需要用更加明确的话语来描述法律究竟为什么存在。我个人的观点,和谐作为目前法律需要的价值目标,是正确而可行的,但其不应该成为法学家话语中的法律目的,其必须转化为可以真正具有理论内涵的思想体系。正如,耶林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的一种平衡。这是一个明确的定义,用其解释当前法律的追求,似乎也不错,但真是这样吗?或许不一定有多少人赞同。文章来源:faxuemeili.fyfz/b/642543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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