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死刑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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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死刑的司法控制 时间: 2014-07-14来源:网络 如果说,立法削减是死刑改革的基础和根本,那么,司法控制就是死刑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司法控制对死刑改革之所以至关重要,这一方面是由立法改革和司法控制的特点所决定的,死刑的立法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程序繁多的重大工程,上马需很慎重且需要较长的时间,而死刑的司法控制不但便捷且又可持续进行;另一方面,是由于现阶段较长时期内不可能在立法上废止那些适用死刑数量较多的严重犯罪的死刑,而司法控制则可以显著地减少这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因此,在国家立法机关对死刑制度进行立法削减之前和之后,我国相关司法机关均可以通过司法控制的途径切实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具体而言,进一步改进和强化死刑的司法控制,需要注意以下五点:第一,要注意贯彻基本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的精神。司法实务中处理死刑案件时,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的精神,对涉及死刑适用的严重犯罪案件和被告人,注意严中有宽,以宽济严,最大限度地严格控制和特别慎重地适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要纠正司法实务中有一定普遍性的对死刑政策掌握或宽或严都不算错的认识偏差,明确我国死刑政策就是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进而树立对死刑适用只能从严掌握而不能从宽要求的理念,确立死刑的司法控制可以大有作为而不是难有作为的司法观念。第二,要充分重视死缓制度的适用。我国刑法所独创的死缓制度,既能严厉惩治犯罪,又能实际上“少杀人”,具有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积极功效。在最高人们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近年来我国死缓的适用数量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数量。在死刑的司法控制中,要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业务督导等途径,更加重视依法加强死缓的适用,以死缓尽可能多地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第三,在法定刑选择上要注意最后选择死刑。我国现行刑法中配置有死刑的55种罪名,其中除少数几种严重罪行配置的仅为死刑外,其他大多种重罪的法定刑除死刑外同时都还配置有无期徒刑和长期徒刑,司法实务中在对这些罪行裁量刑罚时,要从严格控制死刑出发,尽量首先选择适用长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把死刑(包括死缓)作为最后选择的刑种。第四,充分注意从宽情节对死刑控制的积极作用。首先,要充分重视法定从宽情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限制责任能力、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自首、立功、坦白等)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在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时依法不适用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次,也要注意酌定从宽情节(尤其是犯罪动机、被害人过错、犯罪后主动弥补或减少犯罪危害后果、因真诚悔罪和主动赔偿而得到被害方谅解等)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在具有酌定从宽情节时亦依法依理尽量不适用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五,要特别重视程序法对死刑司法控制的重要价值。例如,死刑案件要遵循完备的正当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权利;死刑案件要实行最严格的证据规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死刑案件要允许乃至鼓励实行和解制度,在加害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乃至不适用死缓,等等。总之,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进程中,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作为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必将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高度关注,而刑事法学者对推进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尤其肩负责任和使命,我们应当站在国家文明发展和法治现代化的高度,来深入研究和积极推动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与进步。文章来源:chinalawinfo/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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