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跑分”,一不小心成为帮信罪
案情简介:
用手机转一下账,在网上“跑跑分”使用你的银行卡在赌博平台上分,都会有不错的收入。他们将“跑分”(俗称“洗钱”)描述得很轻松,殊不知,正是这手机、银行卡转账以及“跑分”等操作,却成了赌博、诈骗团伙的重要“帮凶”。
律师说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复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日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物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失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暂功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