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2022/10/25查看:7律师随笔

一、“随意”的判定通说认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无理、无故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但也有学者认为,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事实上,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我们认为,对于“随意”的理解,虽然不乏主观的成分,但是,更应该注重客观方面的因素。随意是指行为人在殴打他人之前缺乏具体的客观事由,殴打行为的发生与否,与行为人一时的主观意志联系密切;反映在客观上,殴打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在一般公民看来,殴打行为是不被接受的,且可以由行为人自我控制。而对故意伤害罪而言,行为人对他人的伤害往往基于特定的原因,例如债权债务、感情、人际关系等某具体客观事由,从而滋生故意伤害的犯罪意图,在这一意识支配下实施伤害他人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二、犯罪对象不同?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概括整个事件分析,由于殴打的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行为人在殴打前往往没有特定的犯罪对象,缺乏针对特定被害人的犯罪预谋,犯罪对象的确定一般是在殴打行为开始前的极短时间内。此外,行为人和被害人可能相识也可能不相识,但是两者之间不具有特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亲属、监护、行政、民事关系等。如果具有特定关系,例如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小学教师殴打学校的学生,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殴打该机构内的老人等,都不宜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人在伤害行为作出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会明确被害人,且行为人和犯罪对象之间一般会因某种事由存在特定的关系。三、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情节恶劣”归纳了七种情形。因为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认定情节恶劣时,应当注意两罪在内容上的交叉,选择适用合适的罪名。根据对身体的伤害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四类。故意伤害罪是指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如果是轻微伤,则不构成本罪。对于寻衅滋事罪而言,如果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应分情况予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等罪,不再适用寻衅滋事罪,也即寻衅滋事罪不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如果出现轻微伤的情形,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在出现轻伤的情形下,两罪才有选择适用的可能,此时,根据前述两罪的区别,选择恰当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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