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的办公室中,挂着一幅大字“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时刻提醒自己: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相伴随一天。一个企业从成立、发展、运营、甚至破产等,无不需要法律来支持。然而,许多公司都只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把百度当成法律顾问,不能正确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出了问题才想到寻求法律帮助,最终为公司带来了惨痛的教训,付出了极大的代价。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不少朋友逐渐开始向律师咨询有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对此,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并进行解答,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1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真的能省钱吗?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设定了一个月的缓冲期,作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准备期。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此时,劳动者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依然能够依据考勤记录、工资收入证明、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如果遇上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里的“一个月”是用人单位行使无补偿劳动关系终止权的合法期限。但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满一个月后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双倍工资。2当核心销售离职,带走公司的大把重要客户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这类问题能否避免?答: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技术信息一般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客户名单则是汇集众多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册。如果销售经理掌握了公司大量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并在跳槽后利用这些客户信息获取利益,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害的,?应当认为销售经理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予以赔偿。想要避免此类问题,需要公司准备相关的保密制度及惩罚机制,让员工提前知晓此类行为的违法性质和代价。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保护需要,与相关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以其实际从事岗位的性质、是否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为审查基础。竞业限制的内容,一般包含劳动者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具体而言:范围: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地域: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依据用人单位经营事业之影响力确定。期限:竞业限制最高年限是在职期间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的2年。3历经艰辛开发新产品,刚一上市就被人抄袭,售价还更低时该怎么办?答:如果没有提前申请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那么企业极有可能白白遭受损失。相反,如果提前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当产品被抄袭时,那么可以利用行政、司法等多种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方赔偿以挽回损失,因为拥有专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对企业而言,保护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申请专利,可以排除竞争对手的模仿和复制,提高专利产品在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也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获取客户信任,树立企业品牌。4工厂车间日夜加班,只因供货商供货不及时而停产,公司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那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金明显少于损失,则按照实际损失予以增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就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要主张对方造成的预期损失,是有一定难度的,法院最终判决的损失往往难以达到公司的预期。所以,在最初就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赔偿标准,是合同签订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5公司好心为员工提供宿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答:在公司提供宿舍情形下,员工可能发生的风险可以分为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员工在宿舍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一般不符合工伤的条件,不能按照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若员工伤亡与宿舍设施未达到安保标准有关,公司疏于防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部分承担过错责任。? ? ? ???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例认为公司对入住环境应有初步的审视,应向员工说明安全隐患,否则也可能被认为对员工伤亡这一侵权事宜存在过错。因此,在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的前提下,一般认为公司需要对员工宿舍承担一定程度的管理责任。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如果单位提供住宿,就要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如果公司尽到了安保义务,基本没有法律责任,可在公平范围内加以补偿。面对第三人造成员工宿舍内的财产损失,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等,此时公司依据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若员工宿舍系公司向物业承租后提供给员工居住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宿舍,不仅可看作为管理方,还可以理解为双方形成无偿保管关系,但同时,物业的安保义务更高。因此在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一方面公司如若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强调出租方的责任,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 ??参考我国司法实践保管合同失窃案例,在无偿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而被保管人无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保管人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此外,在物业管理失窃赔偿案例中,作为有偿管理的物业方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更高,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其义务导致失窃的,法院认定的赔偿比例为20%左右。6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责任真的有限吗?答:很多人认为以股东身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即使公司经营不佳破产,仅需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仅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际上,股东并非一定就能完全撇清干系。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妄图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将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称之为“人格混同”,也就是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存在混同,将破坏和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导致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大数据显示,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偿时会穷尽一切手段,以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是常用手段之一。而公司和股东予以否认的,应举证证明公司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各自独立,区分明确。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否独立且可明确区分是认定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关键。财产独立和明确区分通常以公司与股东之间日常资金使用、往来等方面体现。股东在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后要想真正将责任限定在投资款型范围内,一定要依法管理和经营,做到公司账册清晰、财务独立,与股东资金往来有据可依,合法合规。否则,股东将难逃追债。7为公司车辆购买保险,与个人购买保险是否存在区别?答:为公司汽车和私人汽车购买保险的方式是不一样的。除了车辆行驶证,公司车险一般还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保单等相关的证件。如果是给一辆新车投保,还需要携带车辆的合格证与购买发票,因为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同,最终要求的投保资料也会有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去保险公司之前,最好通过电话的方式提前进行沟通,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的车是属于营业车辆,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必须购买营业车险。不然后期出险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以此作为理由拒绝理赔。8为什么同样是开公司,你干了一年,比其他人多交了十万块的税?答:很多人认为设立企业就是开公司。其实公司只是企业形式的一种,除了公司制企业外,还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2到50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被称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上实行双重税制。政府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的企业是25%,小微企业是20%,高新企业是15%。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对股东分红部分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两者相加,就造成了税收上的巨大差距。为了避免前文提及的“人格混同”,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承担更昂贵的运营成本。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在税收上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应的风险是投资人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虽然风险大,但在成本上具有优势。如果是由两人以上成立公司,合伙制企业也是一种选择。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它也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相应的减税等优惠政策。合伙制企业中,应当有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执行合伙事务。9公司账户忽然被查封了,该怎么办?答:当公司遭到他人起诉时,为施加压力,对方往往会申请保全被告公司的账户。被告公司很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无法使用被保全账户中的资金,这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现金周转,甚至可能影响员工工资发放,后果严重。如何要求法院解除对账户的查封,可以从法律中找到方法。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查封错误、申请人撤回申请、债务已经清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被驳回、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等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查封。2.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实践中,公司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置换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有利于执行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法院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3.如果对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如果裁定不当的,应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如果认为法院的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