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继承律师:出资购买父母名下房改房屋,父母去世后可以多继承房改房份额?

2022/10/25查看:10律师随笔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裁判要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xx号房屋系张x生前与售房单位签订《房改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房改时,使用了刘x、张x的工龄及教师优惠,登记在张x名下。现马x1、孙x表示xx号房屋系其二人出资,马x2对此不予认可,且出资行为亦无法产生对抗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故对刘x1、孙x关于xx号房屋属于其二人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基本案情】原告马x1、孙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归二原告马x1、孙x所有,马x2协助二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马x、张x的遗产部分在继承人之间进行继承分割,其中原告马x1继承60%份额,被告马x2应继承的份额由原告马x1给付折价补偿款;3.判令原告马x1已经支付的被继承人冯素珍的医疗费用由马x1、马x2共同承担,被告马x2给付原告孙x15745.24元;4.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马x1与孙x系夫妻。被继承人马x与张x系夫妻,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即马x1与马x2。马x于1990年7月23日死亡,张x于2018年10月5日死亡。二人未留有遗嘱。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原系马x1于1994年承租的xx局自管公房,1999年进行房改购房,二原告使用其共同存款、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使用了马x与张x的工龄,2002年房屋登记在张x名下。二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马x1承租自有公房,二原告出资购买,故依法应享有所有权,购房使用马x与张x的工龄属于遗产应予以继承。?被告马x2辩称:一、原告要求多分遗产无事实依据。涉案房屋系马x与张x与xx局王x住房对调而来,后由张x出资购买,并使用张x与马x的工龄,登记在张x名下,实际承租人、产权人为张x,属于遗产,归马x1、马x2所有,同意涉案房屋归马x1所有,马x1按照房屋价值给被告一半的折价款。二、2015年之前,被告与张x生活在一起,二十多年一直是被告照顾母亲。2015年至2018年10月5日,原告抢走母亲,后又将涉案房屋强占,期间张x的养老金等收入由原告保管,没有好好照顾张x,被告对母亲尽到了绝大部分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三、不同意分担医疗费,张x去世前其养老金在原告处,可以冲抵医疗费。我方主张分割张x北京xx银行卡2018年10月5日之后发放的7180元。?【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马x与张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马x1、马x2两子女。马x1与孙x系夫妻关系。马x于1990年7月23日死亡,张x于2018年10月5日死亡,二人均未留有遗嘱。1995年1月,马x1(承租方)与北京市xx区xx局(出租方,以下简称xx税务局)签订《自管宿舍租赁合同》,约定由马x1租赁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1997年1月18日,马x1与xx税务局签订《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的协议》,记载xx号房屋收取住房积金额16000元。后,张x(乙方)与x税务局(甲方)签订《房改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xx号房屋按xx年成本出售给乙方,房价款26825.2元,公共维修基金1136.1元,合计27961.3元。公有住房售房房价计算表记载:工龄男方37、女方26,合计63,售房面积54,标准价高限1363,年工龄折扣0.9%,已竣工年限9,现住房折扣率3%,负担价为标准价高限(1-0.9%)*65,年折旧率2%,算式=(1450-1363×0.9%×63)×(1+2%)×54×(1-9×2%)-566×3%×54=30614.84-918.62=29723.22;其它教师:29723.22×(1-5%)×(1-5%)=26825.2,公共维修基金21×54.1=1136.1,合计售房款27961.3。2003年3月7日,xx号房屋办理房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张x。2002年4月,马x1(乙方)与xx税务局(甲方)签订《房改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xx区x1号房屋(以下简称x1号房屋)按xx年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房价款104480.87元,公共维修基金2353.26元,合计106834.13元。孙x、马x1主张自1997年起xx税务局从已承租公房的职工处集资为无房职工建房,并承诺已交纳的公积金在房改时直接抵扣购房款,涉案xx号房屋与x1号房屋的购房款合计为134795.43元,1997年至2000年马x1共计交纳住房积金、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共计134144.58元,上述款项系马x1、孙x支取各自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支付的,故xx号房屋系马x1、孙x使用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出资购买,使用刘x、张x工龄及教师优惠部分属于遗产。刘x1、孙x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的收据显示,马x1于1997年3月6日交纳住房积金(房款)28000元,于1997年4月25日交纳住房积金(房款)16000元,于2000年1月20日交纳购房款、维修基金10000元,于1999年1月20日交纳房款12000元,于1999年10月19日交纳购房款、维修基金68144.58元。马x2对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孙x、马x1提取的公积金与xx号房屋的购房款无关。马x2主张xx号房屋系张x与xx税务局员工对调房屋而来,房改时实际的出资人为张x,但由马x1经手办理相关手续,xx号房屋属于张x的遗产,2015年之前张x与其一起生活,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故应该多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xx税务局调查核实涉案xx号房屋是否存在换房、置换情况,以及房改购房政策、购房款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张某与马x1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扣房款等情况,xx税务局回函“经对我局档案进行查找,未找到xx号房屋及x1号房屋相关资料”。针对银行存款,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取的张x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显示:1.北京xx银行账号xx截至2018年10月1日余额185.71元,于2018年11月1日收入107元,于2019年4月17日支取293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余额0.39元;2.北京xx银行账号xx自2018年起每月民政补贴收入合计6000余元,截至2018年10月4日余额7571.62元,于2018年10月11日支取7500元,于2018年11月3日收入民政补贴6380元,于2018年11月28日支取6453元,于2019年3月7日收入民政补贴800元,于2019年3月26日支取800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余额0.13元。上述北京xx银行xx账号系张x的医保账户,2019年4月17日的293元由马x2支取,北京xx银行账号xx系张x的退休金账户,张x死亡后汇入的两笔款项合计7180元均由孙x支取。孙x、马x1、马x2经议价确定xx号房屋现值为290万元。张x生前居住在xx号房屋,后患有老年痴呆,由马x1、马x2轮流照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x的退休金账户由照顾老人一方保管并支配,2014年11月之后张x随孙x、马x1一同生活,2015年之后张x的退休金银行卡由孙x、马x1保管。孙x、马x1提交张x2016年至2018年的病例、医疗收费票据、救护车费用等证明其为冯素珍支出医疗费用11490.48元,马x2称张x有医保,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费,故不同意承担上述医疗费用。?【法院判决结果】一、被继承人张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由马x1继承,马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x2支付房屋折价款1450000元,马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马x1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马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x2支付3590元;三、驳回马x1、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马x2的其他诉讼请求。?【房改继承王辉律师解析】王辉律师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xx号房屋系张x生前与售房单位签订《房改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房改时,使用了刘x、张x的工龄及教师优惠,登记在张x名下。现马x1、孙x表示xx号房屋系其二人出资,马x2对此不予认可,且出资行为亦无法产生对抗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故对刘x1、孙x关于xx号房屋属于其二人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xx号房屋系张x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其未留有遗嘱,故应由二人的法定继承人马x1、马x2共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马x1、马x2对各自应多分的主张,均未充分举证,法院综合考虑继承人的年龄、收入以及关于房屋现状等情况,认为均等分配为宜,xx房屋归马x1继承,马x1给付马x2房屋折价款145万元。关于医疗费及银行存款,张x随孙x、马x1一同居住期间,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卡由孙x、马x1保管并使用,结合该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张x每月的退休金收入足以负担孙x、马x1主张的医疗费用,故对二人要求马x2负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x死亡后该银行卡汇入的两笔款项合计7180元,属于张x的遗产,现马x2要求进行分割,应予支持,鉴于该笔款项已由孙x、马x1支取,故马x1应向马x2支付3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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