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约,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免租期租金损失?
基本案情2018年7月6日,张某与小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小牙公司承租张某所有的系争房屋。约定每月租金为100,589元,免租期日期调整为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共计四个月。免租期内,免租金,不免物业费。后小牙公司无故解约,张某起诉要求赔偿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的免租期损失402,356元。法院观点小牙公司无合法理由擅自于2019年2月26日提出解约并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张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的小牙公司,实际并不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涉案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取决于守约方张某的意思表示。张某于2019年2月26日接收涉案房屋钥匙的行为实际已表明其同意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现张某亦确认涉案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故确认张某与小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张某为了促使其与小牙公司为期四年的租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给予小牙公司近四个月的免租期。然现因小牙公司单方违约导致涉案租赁合同解除,对出租人租金收入产生一定的损失影响。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免租期对出租人租金收入损失的影响,同时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小牙公司向张某赔偿免租期租金损失201,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