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吗

2022/10/25查看:7律师随笔

为了避免主播跳槽给m机构带来的前期投入的损失,除了约定高额的“天价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但是由于在实践中m机构与主播之间签订的合同大多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相应而言机构与主播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便成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2020)鲁11民终257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作为特殊行业的一种特殊竞业限制条款,考虑该行业普遍规律及业界生态,竞业限制条款应为有效条款。但竞业限制违约金系对经纪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一次性赔偿,主播支付违约金后即不再受该竞业限制条款约束。(2021)苏02民终542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主播签约期间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并未违反公平原则,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总体而言,法院认定“竞业限制”有效的理由相对统一,即认为案涉协议中的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同时,结合直播及电子商务属于一种特殊的新兴行业,作为前期培养者与投入者的m机构,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公正合理的维护机构的前期投入是非常重要的手段。现在我们再来看看法院对于认定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理由(1)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因为“竞业限制”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故当M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作方式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约定应当无效。(2)主播/艺人并非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一般仅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从案例来看,有些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法院会认为主播或艺人并不属于这三类人员。(3)M机构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23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4)案涉“竞业限制”属于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主播/艺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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