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生子的,彩礼部分返还

2022/10/25查看:5律师随笔

赵某(男,彝族)与沙某(女,彝族)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5月按民族习俗办了订婚仪式。订婚时,赵某家通过李某某向沙某家付了10000元作为彩礼。2012年10月,赵某和沙某依照彝族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办仪式时,赵某家又通过李某某向沙某家付了70000元作为彩礼。同时还给了沙某的重要亲属数千元。并许诺总共给100000元彩礼,剩余未付的后续支付。办完结婚仪式后,赵某和沙某便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3(现年7岁)。赵某3出生后,赵某家也将许诺的剩余20000元彩礼付给了沙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未去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0月,赵某和沙某发生矛盾,经两家家人调解仍未和好,沙某便返回娘家居住。一个月后,赵某家托李某某等人去沙某家说和,并接沙某回家,但未成功。此后,赵某3一直在随赵某生活。2020年1月,沙某另嫁他人。一审法院同时查明:1.赵某与沙某分开的直接原因是赵某于2017年9月30日晚半夜时分酒后翻墙进了沙某的姐姐家,此事引发了家庭矛盾后升级成了两家人的矛盾。此事后来在派出所协调下,赵某赔偿了沙某姐姐家2000元;2.赵某在与沙某分开后不到三个月,即认识了现任妻子,不久二人开始同居,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3.沙某离开赵某家时未带走任何财物;4.赵某3的抚养费问题已经由某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与沙某仅以民俗办了结婚仪式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一直也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双方亦不可能再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所以赵某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予以支持。在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考虑双方同居时间、有无生育子女等情况,还可以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等。本案中,赵某与沙某同居生活时间近5年;二人同居后生育有一子;沙某并无骗婚情形;加之,赵某在导致二人分开的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定返还20000元。沙某虽辩称该彩礼已有部分用于了沙某与赵某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但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判决:由沙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返还赵某彩礼现金20000元。我国自古就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彩礼的习俗。尽管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内容,但并不禁止彩礼。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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