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能否讨回替公司支付的债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其本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公司面临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款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限制消费、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等等。在限制消费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该限制消费,给法定代表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限制,要解除被限制高消费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必须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偿还债务等方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件的规定来进行操作,自然就可以解除了限制高消费令。然而,在法定代表人没有过错、没有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的债务直接属于法人,也就是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法定代表人代为偿还公司债务时,可以通知法律途径得以救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有抽逃资金的行为,或者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所以,法定代表人代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可以以公司名义,向出资瑕疵的股东或者未履行出资的股东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东追偿。